Decentralized Application(“Dapp”)一詞從構詞上來說,有著一定程度的誤導性。所謂“Decentralized”這一特征,僅僅是指這些App被部署在了公有鏈這樣的“去中心化”平臺上(而非部署在傳統的中心化的Amazon、阿里云或私有服務器上)。但很多人顧名思義地認為這樣的Dapp本身就是“去中心化”的 —— 其實并非如此。
按所有權屬性來說,目前眾多Dapp可以大致分為三類:純私有Dapp、公眾通過代幣參與收入分配的Dapp、公眾通過代幣參與治理的Dapp —— 按去中心化程度由低到高的排序。
(1) 純私有Dapp
從統計角度,目前大部分Dapp應該落入這一類,包括發幣和不發幣的,其本質特征是有一個人或機構擁有該Dapp的全部經營權和收益權,而并無其他人參與分享這些權利。因此從該視角,Dapp其實并不“decentralized”。
典型的純私有Dapp最常見的是各種賭博類Dapp,經常也不會發幣。對于開發者/運營方而言,除了部署在公有鏈上(導致公開、透明且無法篡改)之外,此類Dapp和常規App沒有任何區別。
開發者/運營方靠著運營此類Dapp來獲得用戶流量和收入。若不發幣,收入基本都是以相關公有鏈的原生代幣進行支付和收取,否則就以Dapp本身發行的代幣支付和收取。這其實是一種很典型的互聯網創業項目。創業者只要稍加熟悉區塊鏈開發技術,就可以開始做此類項目。
對于其中自身發行代幣的那些私有Dapp,代幣用途僅限于對使用Dapp服務的付費,此時代幣是一種預付費憑證(類似于網絡游戲的預付費點卡)。這種代幣經濟模式下,持幣人并不會由于持幣而對Dapp享有任何程度的經營權、控制權或所有權,故不改變Dapp的純私有屬性。歷史經驗來看,此類Dapp自身發行的代幣的價值穩定性比公有鏈原生幣更差的多,因此更加不適合支付,故業內慢慢趨于減少。
之所以私有Dapp會選擇公有鏈而不是傳統服務器的部署環境,原因可能有多種,其中最常見的是:公有鏈的抗審查性讓一些處于法律禁區或灰色地帶的App終于有了歸宿,運營方也可以因此匿名運營以躲開監管。此外,公有鏈本身的用戶流量、公開透明帶來的可信度、保護用戶隱私和無國界性也對某些Dapp具有吸引力。
從監管角度來看,此類Dapp都像公司那樣是“有主物”,哪怕這個“主”是匿名的。因此,所有適用的監管義務都需要由Dapp的擁有者/運營方來履行,典型的就是貨幣支付方面的各類義務(如注冊為MSB、進行KYC和AML等)。對此,美國FinCEN在相關規定中早已明確,這意味著開發者切莫因為Dapp名字里有“decentralized”這個字就以為可以把責任卸下給社區。
(2) 公眾通過代幣參與收入分配的Dapp
此類Dapp都是發幣的,且相關代幣具有收益性(類似于某種證券),而不僅僅是用于Dapp內服務購買的支付。在這種模型下,持幣人因參與分配收益,故不再是“用戶“那么簡單;同時Dapp的所有權屬性也有了一定的開放化。
此類Dapp的發幣,毫無疑問是為了融資。對比而言,上文第(1)類Dapp如果有發幣,則屬于商品眾籌或團購,雖然美國通常都認為是證券發行。發幣融資本來屬于一個中性事件,畢竟開發者本身的確有融資需求 —— 只是有太多Dapp是為了融資而刻意設計成要發幣,全然不顧自身情況可能不適合發幣。
雖然收益權被持幣人共享,但此類Dapp仍然有明確的運營方。該運營方只是交出了部分收益權給持幣社區,但所有權中的經營控制權仍然牢牢捏在自己手里 —— 有點類似于傳統公司只發行了無表決權的優先股,優先股股東并不能介入公司經營。因此,此第(2)類Dapp的經營方所需承擔的義務與上文第(1)類Dapp并無本質區別。
(3) 公眾通過代幣參與治理的Dapp
這類最能體現“decentralized”精髓的Dapp反而是目前最少的,因為“治理”即使在公有鏈領域仍然是個巨大挑戰,尚未收斂出最優模式,更遑論在Dapp領域了。
一旦向公眾(持幣人)開放治理,意味著該Dapp把自身定位成了“公共品”而非私有品,開發者將無法自身獨斷該Dapp的重大經營政策和發展選擇。這在傳統互聯網領域是不可想象的 —— 不可能有哪個創業者會讓公眾來決定自己App的產品設計,頂多只是聽取下用戶意見而已。另一方面,這種開放治理對大部分Dapp而言也并無必要,傳統的企業經營依賴于少數精英管理層的成熟、審慎的商業判斷,大眾參與決策反而會使得效果適得其反。
因此,判斷一個Dapp提供的服務是不是應該屬于公共品,是決定是否開放治理的關鍵因素。目前此類Dapp最典型例子是MakerDAO —— 名字就可以看出,它把自己定位成一個DAO,而不是一個普通的Dapp。
MakerDAO提供的是去中心化穩定幣,在Ethereum上的DEFI領域內已近乎扮演了央行的角色。顯然,貨幣發行是一種典型的公共品,其發行政策具有全局性影響,而不是單純發行方自身的商業利益問題。因此把Maker塑造成一個公共參與治理的DAO,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甚至必要性(至于目前MakerDAO的具體治理方式好壞,是一個可以不斷打磨優化的技術層面問題);若非如此反而會影響DAI本身的普遍采納程度,畢竟由單一純私人機構全權決策的貨幣不大可能被廣泛采用作為“通貨“。只有非私有性的公共品才能服眾,而使用公共品的人們必然有參與治理的“政治”訴求。
除MakerDAO之外的其他少部分Dapp,如果具有極強的公共屬性,也同樣應把自己的治理權開放出去,變成一個公共性的DAO。固然相關開發者可以堅持選擇仍將其設計成一個封閉私有的商業Dapp,但如果其本質的公共屬性遠超過商業屬性,則不開放公共治理必然會阻礙該Dapp的良好發展。
對于此類DAO性質的Dapp,因具有較強去中心化屬性,此時判斷其是否具有所有權人或運營方時經常會面臨較大困難,包括監管者也會出現困惑。代碼開發者理論上可能完全交出了治理權,僅僅(匿名地)通過持有代幣而行使著與其他持幣人無差的權力,就好比中本聰之于Bitcoin。監管者即使硬要開發者承擔某些責任也得三思,而開發者也可以有很多抗辯理由來躲避責任。
上述分類在價值層面是完全中性的,并不代表哪一種類比其他更好或更壞。相反,開發者必需根據Dapp的具體實際內容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模式 —— 無論是硬湊著要發幣還是強行向大眾開放治理權,都可能是種附庸風雅而脫離自身實際需求的選擇。
展望未來,大部分Dapp選擇私有性質仍是最好的歸宿,因為大部分Dapp仍是純粹商業逐利性質的;但開放治理的公共性Dapp的絕對數量(并非占比)也會越來越多,因為任何一個生態系統的蓬勃發展必然需求越來越多的公共品。近期DAO已經開始成為一個熱點,雖然尚不確定這是個trend還是fad。
這些公共性Dapp或DAO,出于治理的技術層面需求,是會選擇繼續作為一個(組)智能合約、還是公有鏈系統內的一個應用側鏈、還是干脆自己做個獨立的公有鏈?各個開發者的道路選擇可能會發生分歧。智能合約在治理層面的天然弱點將會被逐漸放大,但開發者若自己開發獨立公鏈則在維護安全層面又會消耗過多設計開發精力和資源。因此,為這些公共品們提供安全+高效治理架構的公共服務,會成為一項新的產業,也是各個公有鏈生態亟待解決的問題。
責任編輯;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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