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許多有效的規章制度開始出現問題。某些人或機構利用法律漏洞,在世界范圍內不可控制地進行發展。信息技術發展的另一個方面是,我們不僅開始討論國家法律差距,還開始討論由于信息技術全球網絡的性質而產生的國際法律差距。
自2010年以來最有前途的技術之一是區塊鏈技術,它是一種開源的、基于軟件的對等技術。它使用分布式賬本來存儲用戶的交易。由于區塊鏈和加密貨幣共同出現的技術,區塊鏈技術與加密貨幣之間的差異無法很好地理解。區塊鏈是一種隱藏在加密貨幣背后的技術。加密貨幣只是區塊鏈主要驅動技術的一小部分。
存儲或提供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服務存在一些法律問題。本課題研究的主要內容是探討區塊鏈服務目前存在的法律問題。然而,目前尚未研究的是區塊鏈技術在不同法律領域的廣泛影響。
本研究將從法律的幾個領域對區塊鏈法律框架的動因進行廣泛的研究。我們還將研究針對區塊鏈服務的問題或法律漏洞的不同解決方案,以形成區塊鏈技術的法律框架。
加密貨幣服務和區塊鏈技術
2009年,第一個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比特幣問世。比特幣是由一名身份不明的程序員開發的,他的名字叫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是一份描述比特幣基本功能的白皮書的作者。
目前市場上有2074種不同的加密貨幣。由于加密貨幣的分散化結構,它在9年內實現了大規模增長。對加密貨幣的研究從一開始就試圖確定可以對加密貨幣實施哪些規則。第一步是選擇規則,加密貨幣服務提供者必須遵守這些規則。
Gamble的研究從西方的角度明確了去中心化加密貨幣的合法性和監管挑戰。他對加密貨幣體系做了基本的解釋,并比較了加拿大、澳大利亞、美國、英國等國的法規,這些國家都是按照Anglo Saxon 法律體系執行的。研究屬于同一法律家族的國家是很有意義的。在他的論文中,他關注了加密貨幣的分權及其集權,同時提出了權威的利益相關者難題。這些西方國家監管方面的共同點是KYC(了解客戶)和AML(反洗錢)法案。由于加密貨幣的交換性質,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必須遵守適用于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相同規則。她提請注意,由于加密貨幣的性質,西方國家將加密貨幣定義為一種資產,而不是貨幣。然而,加密貨幣并不符合制度化金融部門的規則。
Bryans和Anema的研究顯示了美國反洗錢法案以及如何將其用于加密貨幣的詳細方案。他們的研究顯示了聯邦和州法律方面的問題。這只是洗錢行為如何影響加密貨幣生態系統的一個小例子。的確,當思考全球范圍內的加密貨幣市場時,本研究僅以世界的一小部分為例。
然而,在這項研究中,金錢和安全的概念并沒有被討論。這些概念可能是加密貨幣的潛在描述。沒有確定加密貨幣的概念,它就無法確定必須遵循哪些規則。
加密貨幣作為貨幣使用的最大障礙是波動性。為了使用比特幣在一段時間內存儲價值,用戶需要量化他們對比特幣未來價值的預期。
當Gamble在他的研究中討論加密貨幣的監管方面時,另一個關于加密貨幣的研究提出了一個問題,為什么加密貨幣不能保證政府加強監管。Lindquist的研究結合當前的法規對加密貨幣為何不能遵守現行法規進行了詳細的解釋。他選擇了最著名也是第一個加密貨幣比特幣來研究它的特性以及這些特性目前的法律狀況。他的研究提請人們注意反洗錢和了解你客戶扮演的Glaser角色。然而,他在FATS(金融行動特別小組)2010年關于新支付方式的報告中做了更廣泛的檢查。在他的研究中,他清楚地表達了對比特幣的關注,如客戶盡職調查、記錄保存、價值限制、融資方法、地域限制、使用限制和細分服務。這表明,比特幣無法滿足許多安全支付系統的要求。然而,必須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是,比特幣是否是一種支付方式。Kelvin FK Low回答了這個問題。他表示,由于比特幣被認為是一種加密貨幣和電子現金,因此,通過與更成熟的貨幣形式進行比較,開始進行專有分析似乎是明智的。他們試圖填補私法如何處理加密貨幣所有權的空白。他們一致認為,正如我們上面提到的,加密貨幣形式的明確性和私法性質將有助于監管機構確定它們能夠或應該如何進行最佳監管。
當前區塊鏈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對加密貨幣進行稅收監管。Lindquist以德國稅收法規為例,提到了加密貨幣的征稅。他指出,將加密貨幣分類為貨幣、私人貨幣、應稅憑證或任何一種金融工具,政府都可以將加密貨幣納入現行稅法。Lindquist從資本利得與所得稅、銷售稅的角度進行了狹義的解釋。然而,對加密貨幣征稅并不那么容易。2014年初最大的討論是加密貨幣的增值稅豁免。
2015年,歐盟法院認定比特幣作為一種數字貨幣是一種貨幣,而不是一種商品,并將與之相關的交易、紙幣、貨幣和代幣都用作法定貨幣。并聲明增值稅指令必須被解釋為豁免增值稅,這意味著供應的服務,它包括將傳統貨幣兌換成“比特幣”虛擬貨幣的單位,反之亦然,作為交換,比特幣支付的金額等于一方面經營者購買貨幣的價格和向客戶出售貨幣的價格是免稅的交易。
Ainsworth 和 Shact 的研究表明,利用區塊鏈技術解決稅務欺詐的可能性很大。在他們的研究中,他們討論了區塊鏈數據庫是否可以被用來跟蹤商業交易,并通過不可信的性質來處理稅務欺詐。然而,即使是存在這種可能性,在保護這些交易的數據時,也帶來了許多法律問題。我們將在下面討論區塊鏈上的數據保護。
另一個關于加密貨幣的法律問題是,利用加密貨幣進行轉移,進行犯罪活動是可能的。Ante在他的研究中指出,加密貨幣的匿名性比現有的支付方式提供了更好的條件,這使得利用加密貨幣進行洗錢、恐怖融資或逃稅等活動更具吸引力。將洗錢問題與 Ainsworth 和 Shact的研究進行比較是一個很好的資料來源。Ante研究的不同之處在于,他還將注意力放在了ICO(即基于區塊鏈的眾籌)上。令人驚訝的是,區塊鏈的這個區域被忽略了。Ante, 2018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確定哪種監管方式最適合應對洗錢和恐怖融資。此外,還舉例說明了瑞士、德國、美國、新加坡等不同國家的監管機構及其對ICO的做法。
Salami的研究探討了利用RegTech(監管技術)在全球范圍內打擊恐怖主義融資的問題。該研究包括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如何通過加密貨幣打擊恐怖主義融資。評估了FATF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AML/CFT)規定的基于風險的方法的局限性,以及這些規定對涉及加密貨幣的交易的影響。
正如所看到的,關于加密貨幣的最大法律問題是確定加密貨幣的形式、了解您的客戶以及反洗錢行為、稅收和恐怖主義融資。上述研究是本課題研究的先驅。然而,在這方面進行相當詳細的研究而不是單獨的研究。地方法規必須在刑法、金融法規、監管機構的決定和國際行為的更廣泛方面得到詳細審查。
區塊鏈技術的數據隱私
區塊鏈是一種技術,它在數據庫中存儲了數十億的數據,這些數據被每一次新的阻塞鎖定。意思是,存儲在區塊鏈數據庫中的每個數據都是在數據庫上的每個用戶達成以下共識的基礎上添加的。要想在區塊鏈的數據庫中更改任何單個數據,都需要數據庫具有相同的共識,這意味著需要數十億塊接受來更改它。由于區塊鏈的性質,存儲在區塊鏈上的數據是非常安全的,幾乎不可能被黑和被更改。
然而,在數據隱私方面,有幾個權利的數據所有者讓他們自由地控制他們的數據。但是,任何添加到區塊鏈上的數據都將受到整個系統一致的控制。在這方面,區塊鏈的性質與數據保護法規相沖突。在本研究的這一部分,我們回顧了一些關于區塊鏈技術的數據隱私的研究。
許多研究集中在歐盟新出臺的《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上。該法律于2016年5月生效,自2018年5月起成為適用法律。關于執行這項新的詳細規定,目前正在進行許多討論。然而,這項新法律帶來了許多關于區塊鏈將如何受到影響的問題。Kulhari試圖找到區塊鏈解決方案如何適用于GDPR的答案。在本研究中,他將GDPR條款與區塊鏈特征進行了比較。新的GDPR規定包括:第5條的問責制和數據最小化、第14至21條的數據主體控制、第17條的被遺忘權、第20條的數據可移植權、設計的數據保護。
GDPR要求控制器負責確保遵守GDPR的所有隱私原則,如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目的限制、數據最小化、準確性、存儲限制、完整性和機密性。此外,GDPR要求每個組織都能證明自己遵守了所有的原則。Kulhari指出,被許可的區塊鏈可以遵守GDPR的責任,而在公共區塊鏈上,由于無許可節點數量的增加,聯合控制器將無法滿足GDPR第26條的要求。GDPR第五條規定了數據最小化。Kulhari的研究表明,由于區塊鏈的性質,區塊鏈上的數據最小化可能會失敗。區塊鏈技術結構使用每個節點復制數據,這意味著即使不進一步處理這些數據,也會存儲這些數據。然而,區塊鏈可以通過零知識證明的方法找到具有數據匿名性的解決方案。
在區塊鏈上提供的數碼身份管理解決方案,以歸還用戶個人資料的控制權為條件,透過數據,達致既定的GDPR控制目標。刪除權也是區塊鏈技術的另一個挑戰。當任何存儲想要刪除時,Gabison會關注區塊鏈復雜系統。他展示了數據刪除可能會給區塊鏈技術帶來的問題,但在本研究中并沒有找到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Kulhari建議,對不可變區塊鏈上的數據進行不確定鎖定實際上應該被認為符合GDPR中的其他數據保護原則,而不是試圖根據刪除的權利來警告它。
在數據可移植性方面,Kulhari劃分了私有區塊鏈和公共區塊鏈。對于公共區塊鏈,沒有人可以訪問個人數據的離線存儲,只有指向數據的指針存儲在區塊鏈上。這意味著在公共區塊鏈上,沒有服務器控制器作為GDPR數據可移植性的手段。在區塊鏈被許可的情況下,用戶可以使用自己的數字私鑰下載數據,并從區塊鏈上的一個數字身份管理平臺轉移到另一個。
版權法和區塊鏈技術
區塊鏈不可避免地具有價值,盡管軟件和業務流程的可專利性受到限制,但其中的IP所有權可能會成為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Vogel的研究表明,當互聯網去中心化的時候,版權所有者將沒有任何一方可以起訴來阻止侵權。在本研究中,他討論了軟件開發商和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在侵犯版權的情況下的責任。他建議,為分散式應用程序的軟件開發者提供負擔得起的許可證,版權所有者這樣做可能會對分散式文化產生有利于他們的影響。
Gabison注意,從一個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區塊鏈中刪除內容不會影響另一個管轄范圍內的鏈。他展示了四個實體;當版權所有者的版權材料在區塊鏈上發布時,他們將轉換其中之一。有版權材料的原始海報、中介服務提供商(ISP)、公共區塊鏈的創建者或隨后的下載者。在美國和歐洲,ISP對用戶上傳的互聯網內容負有有限責任。在他的研究過程中,探討了哪些實體可能是更好的保護版權材料的選擇問題。
區塊鏈可能會找到一個解決版權問題的辦法就是集體權利管理。個人版權所有者使用集體管理組織(CMOs)跟蹤和保護他們的權利。然而,CMOs多年來一直被批評缺乏透明度、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授權的時間滯后、濫用壟斷地位和效率低下。
在這種情況下,區塊鏈具有為版權管理創造無代理保護的潛力。Treise、Goldenfein和Hunter的研究表明,區塊鏈平臺可能會讓版權所有者自己成為中介,或者以其他方式去中介版權所有者和用戶之間的關系。他們提請注意,區塊鏈議定書是跨司法管轄區實施的,消除了國家集體許可制度的地域復雜性和荒謬性以及相互關系。
Savelyev討論了使用區塊鏈技術分發版權的優勢和挑戰。因為區塊鏈技術的優點是可以訪問關于版權所有權的信息、透明度和后續更改的可跟蹤性。然而,他提出了使用區塊鏈技術進行版權管理可能存在的問題,如如何將區塊鏈技術與國家當局的管轄權特權相結合。
由于技術的快速發展,特別是區塊鏈,版權保護將繼續屬于灰色地帶,除非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案。
結論
在本研究中,我們展示了區塊鏈技術可能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對加密貨幣和區塊鏈的研究進行了綜述。我們回顧了在我們研究課題領域的一些開創性研究,并試圖對區塊鏈及其可能存在的和當前的立法問題作一概括性的概述。
世界上規范的趨勢應該是更好地理解區塊鏈的技術和分類特性,以確定它們的法律義務。例如,出于對加密貨幣征稅的目的,而目前的趨勢是接受加密貨幣作為貨幣支付方式,并將其排除在增值稅之外。
綜上所述,我們還會在接下來的幾年里聽到區塊鏈技術和加密貨幣的名字,能夠以支持的方式規范這一技術的國家可以享受到這一尖端技術的好處和發展。將區塊鏈技術應用到現有的立法體系和法規中并不容易。然而,最終,法律必須在某種程度上趕上技術。我們希望各國能夠在保護用戶和權利人的同時,在不放慢技術速度的情況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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