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消息,據(jù)外媒報道,美國加州北區(qū)治安法官弗吉尼亞·德馬奇(Virginia Demarchi)日前作出裁定,禁止執(zhí)法部門強制嫌疑人使用生物識別技術解鎖配有Touch ID或Face ID的手機,他說這樣的系統(tǒng)受到《第五修正案》保護。
德馬奇法官稱,解鎖iPhone等設備“本質(zhì)上是一種證明”,這相當于強迫人們提供有罪的證詞。她說,“在這里,強迫作為調(diào)查對象的個人使用手指或面部解鎖設備,代表了《第五修正案》中的定罪證詞。”
德馬奇法官還談到了執(zhí)法機構現(xiàn)在反復辯稱需要上述權利的事實。她說:“全美各地的多名地方法官和地區(qū)法院法官以及幾個州法院的法官最近處理了一個具體問題,即強制嫌疑人用生物識別技術解鎖電子設備是否是一種有罪證明。”
她接著說:“本法院同意那些法院的看法。這些法院得出的結論是,要求個人使用生物特征來解鎖電子設備,以便其內(nèi)容可以被訪問,這是一種證罪行為,在刑事調(diào)查的背景下,這種行為本質(zhì)上就是提供有罪證明。”
在她的裁決中,德馬奇法官解釋說,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使用生物識別技術解鎖手機等同于提供證詞。她解釋稱:“因為這相當于對個人有能力解鎖設備這一事實的斷言。反過來,這就更像是個人鎖定了設備,并將搜查令所要尋找的材料放在了設備上。”
德馬奇法官的案件發(fā)生在今年5月愛達荷州的一起類似案件以及加州1月份的另一項裁決之后。
然而,同樣在今年5月,馬薩諸塞州的一名法官確實簽發(fā)了逮捕令,允許煙酒槍械管理局的執(zhí)法人員強迫嫌疑人使用Touch ID解鎖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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