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運行管理制度
1、分公司管轄范圍內低壓電網的漏電保護器安裝、運行以及對電網運行有關技術的要求,按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農村安裝運行規程》及《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執行。
2、各供電所對所管轄的漏電保護器建立臺帳(清冊)和運行、試驗記錄。記錄內容按上級要求執行。
3、供電所每年年末統計上報--次變臺總保護的安裝率、運行率、靈敏率、正確動作次數、拒動次數、誤動次數包括二級、三級保護器在內的安裝、運行情況分析。
4、漏電保護器動作后,應立即查找動作原因,如無異常情況,可以試送電--次,試送電后再次跳閘,必須找出故障點并處理后才能送電。
5、發現漏電保護器有異常情況,應及時修理好或更換保護器后再送電。凡有故意使保護器拒動或誤動者,根據情節按分公司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罰。
6、各供電所應對漏電保護器進行定期檢查和測試。總保護每月至少檢查接地試跳一次,并做好記錄。末級家用保護,每月至少試跳-次,并做好記錄。
7、每年應在用電高峰或雷雨季節前結合安全大檢查工作,對漏電保護器進行檔位調整和不定期的檢查試驗。
8、分公司有關部門將積極研究并做好新型漏電保護器的試投運工作,各供電所須積極配合,及時記錄和反饋有關情況,以不斷提高漏電保護器的控制能力,更好地發揮作用。
9、對由于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漏電保護器責任事故,按分公司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10、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1)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在投入運行后,使用單位應建立運行記錄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2)管電人員每月至少應對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進行通電跳閘試驗,即按動試驗按鈕,以檢查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動作是否可靠。每當雷擊或其它原因使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動作后,應作檢查并進行跳閘試驗。農村用電高峰季節,應增加試跳次數;停用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使用前應先跳閘試驗一次。
(3)為全面掌握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運行狀況,應定期(如在每年安全檢查期間)對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進行抽樣檢查測試。
(4)對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測試工作應在當地電力部門的指導下,由供電所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進行。定期測試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動作特性的項目應包括剩余動作電流值、剩余不動作值、分斷時間。
(5)對低壓電網的測試內容包括被保護電網的對地不平衡泄漏電流、被保護電網和各種負載、電機的絕緣電阻值、配電變壓器低壓側中性點泄漏電流,以及各用電設備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測試數據與上一次測試結果相比較,進行綜合分析。對測試不合格或有較大缺陷者,應及時進行檢修或更換。
(6)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動作特性試驗和保護電網模擬漏電動作試驗,應使用國家有關部門檢測合格的專用測量儀表,由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嚴禁用相線直接觸碰接地裝置進行保護電網模擬漏電動作試驗。
(7)試跳、測試、整定和試驗過程必須設專人記錄,記錄項目和數據不得混淆、錯誤,以供今后運行分析時參考。
(8)若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保護范圍內發生電擊傷亡事故,應檢查保護器動作情況,分析其原因,并寫入事故報告中。注意:在電力部門未派人檢查前,要保護好現場,不得改動保護器現場。
(9)用戶有意使保護器拒動或誤動,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和警告,經批評教育仍不悔改者可暫時停止該戶用電。
(10)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動作后,經檢查未發現事故原因時,允許試送電一次,如果再次動作,應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連續強行送電。除經檢查確認為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本身故障外,嚴禁私自拆除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強行送電。
(11)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維修應由專業人員進行,運行中遇有異常現象應找電工處理,以免擴大事故范圍。
(12)供電所應配備常用測試表計和一定數量的備用保護器。應定期分析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的運行情況,及時更換不能正常使用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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