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規范電網設施開放行為,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了《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制訂工作,形成了《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電網企業應公平無歧視為電源項目提供電網接入服務,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電源項目業主提出的接入申請,或拖延接入系統;
(二)拒絕向電源項目業主提供接入電網須知曉的輸配電網絡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和實際使用容量、出線方式、可用間隔數量和相關技術參數等必要的信息;
(三)對分布式發電等符合國家要求建設的發電設施,除保證電網和設備安全運行的必要技術要求外,接入適用的技術要求高于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
(四)違規收取不合理服務費用;
(五)其他違反電網公平開放的行為。
附件《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規范電網設施開放行為,保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電力監管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電源接入電網以及地方電網、增量配電網和微電網與大電網互聯的監管。跨省、跨區電源外送和電網互聯另行規定。電網企業向電力交易主體公平無歧視提供輸配電服務適用電力市場監管相關法規。電力用戶接入電網適用《供電監管辦法》等相關法規。地方電網、增量配電網、微電網等之間的電網互聯參照執行。
電網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負責電網設施運營、從事輸電或配電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電源含常規電源、集中式新能源發電、分布式發電、儲能等。常規電源是指除分布式發電外的燃煤發電、燃氣發電、核電、水電等;集中式新能源發電是指除分布式發電外的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分布式發電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安裝,以用戶側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發電設施或有電力輸出的能量綜合梯級利用多聯供設施。
儲能(含抽水蓄能)包括電源側儲能、電網側儲能和用戶側儲能。電源側儲能是指裝設并接入在常規電廠、風電場、光伏電站等電源廠站內部的儲能設施。電網側儲能是指在專用站址建設,直接接入公用電網的儲能設施。電源側儲能、電網側儲能接入電網參照常規電源接入電網。用戶側儲能是指在用戶內部場地或鄰近建設的儲能設施。用戶側儲能接入電網參照分布式發電接入電網。
第三條 電源接入電網及電網互聯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安全可靠。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滿足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
(二)統籌規劃。滿足國家能源發展戰略規劃、電力發展規劃及地方相關規劃要求,加強統籌,避免重復建設,保障公平開放能力;
(三)公平服務。電網應向各類電源和電網互聯提出方公平無歧視開放,提供電網開放相關服務;
(四)程序規范。堅持協調高效、依法依規、信息透明,確保電網公平開放工作有序開展。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國電網公平開放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網公平開放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各級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電網公平開放涉及的電力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并會同電力運行管理等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協調工作。
第五條 電網公平開放監管應依法進行,并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依法合規、按規劃建設的電源、電網享有電網公平開放相關權利,并根據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電網企業及發電企業、電網互聯雙方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和舉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法處理。
第二章 電源接入電網
第八條 電網企業應公平無歧視為電源項目提供電網接入服務,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電源項目業主提出的接入申請,或拖延接入系統;
(二)拒絕向電源項目業主提供接入電網須知曉的輸配電網絡的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和實際使用容量、出線方式、可用間隔數量和相關技術參數等必要的信息;
(三)對分布式發電等符合國家要求建設的發電設施,除保證電網和設備安全運行的必要技術要求外,接入適用的技術要求高于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
(四)違規收取不合理服務費用;
(五)其他違反電網公平開放的行為。
第九條 電網企業應建立新建(包括擴建、改建,以下統稱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工作制度,明確辦理接入系統服務的有關工作部門、工作流程、工作時限,以及新建電源項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設有關工作部門、工作流程。
電網企業制訂的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工作制度應報所在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條 向電網企業提出接入電網的新建電源項目,應滿足下述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屬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及限制類項目;
(二)已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力發展規劃或專項規劃;
(三)已納入省級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年度實施方案的年度規模管理項目。
第十一條 電源項目業主應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意向書等相關材料,意向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源項目名稱及所在地;
(二)電源項目規劃及本期建設總容量、機組數量、單機容量、機組類型、主要技術參數;
(三)電源項目擬建成投產時間;
(四)電源項目的性質(公用或自備);
(五)電源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需政府有關部門核準的電源項目,應提供核準部門同意電源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第十二條 電網企業收到電源項目并網意向書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分布式新能源發電2個工作日)給予書面回復。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應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自收到并網意向書之日起視為受理。
第十三條 電源項目業主須委托有資質、獨立的設計單位開展新建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工作(分布式新能源發電按相關規定執行)。電網企業應按照相關行業標準,根據接入系統設計要求,一次性提供開展接入系統設計所需的電網現狀、運行方式、電網規劃、接入條件等基礎資料。如因故確實不能及時提供的,電網企業應以書面形式告知電源項目業主,并予以說明。各方應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與保密的要求,規范提供和使用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在接入系統設計工作完成后,電源項目業主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電網企業收到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分布式新能源發電2個工作日)出具受理與否的書面回復。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的內容完整性與形式符合相關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原因;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自收到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五條 電網企業受理電源項目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應按照“公平、公開、高效”的原則,根據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及時對接入系統設計方案組織研究并出具接入系統方案書面回復。
(一)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500千伏及以上的,應于40個工作日內出具;
(二)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110(66)~220(330)千伏的,應于30個工作日內出具,其中分布式發電接入應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
(三)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的,應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其中分布式發電接入應于10個工作日內出具。
第十六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雙方協商意見,抓緊組織開展接入工程核準(備案)等前期工作。接入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時間原則上不超過電網企業同電壓等級、條件相近的其他電網工程。如接入工程受規劃、土地、環保等外部條件限制不可實施時,應重新開展接入系統方案設計。因單方原因調整接入系統設計方案的,應按照程序確定新的方案,相關費用原則上由調整提出方承擔。
第十七條 新建電源項目和接入工程均核準(備案)后,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應在30個工作日內(分布式新能源發電15個工作日)簽訂接網協議。接網協議應考慮電源本體和接入工程的合法建設和合理工期,內容包含但不限于新建電源項目本期規模、開工時間、投產時間,配套送出工程投產時間,產權分界點,電力電量計量點,違約責任及賠償標準等。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發電企業應嚴格執行接網協議,相互配合,確保電源電網同步建成投產。因單方原因違反接網協議約定并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根據約定標準進行經濟賠償。
第十九條 依法核準(備案)建設的分布式新能源發電項目,電網企業應簡化工作流程,提供“一站式”辦理服務,相關項目業主應積極配合。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合并優化或取消某些接入電網工作環節,進一步縮短工作時限。電源工程投產前,雙方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并報送所在地派出機構。
第三章 電網互聯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應公平無歧視提供電網互聯服務,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電網互聯提出方提出的聯網申請,或拖延聯網(接入);
(二)拒絕向電網互聯提出方提供電網互聯(接入)須知曉的輸配電網絡的互聯(接入)位置、可用容量和實際使用容量、出線方式、可用間隔數量和相關技術參數等必要的信息;
(三)對電網互聯提出方符合國家要求建設的輸配電設施,除保證電網和設備安全運行的必要技術要求外,接入適用的技術要求高于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
(四)違規收取不合理服務費用;
(五)其他違反電網公平開放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建立電網互聯相關制度,明確辦理聯網服務的有關工作部門、工作流程、工作時限,以及電網互聯配套工程建設有關工作部門、工作流程。
電網企業制訂的電網互聯工作制度應報當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收到電網互聯提出方提交的聯網意向書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其原因;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自收到聯網意向書之日起視為受理。
第二十三條 電網互聯提出方可組織開展電網互聯系統設計工作。在受理聯網通知書出具后20個工作日內,電網互聯雙方互相向對方提供開展聯網設計所需的電網現狀(包括相關主變的負載率和間隔情況等)、運行方式、電網規劃(包括電網投資建設方案等)、電源分布、聯網條件等基礎資料;不能及時提供的,應書面告知對方原因。電網企業應向電網互聯提出方書面告知互聯(接入)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要求。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與保密的要求,規范提供和使用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在電網互聯系統設計工作完成后,電網互聯提出方向電網企業提交電網互聯系統設計方案報告。電網企業收到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與否的書面回復。電網互聯系統設計方案報告的內容完整性與形式符合相關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原因;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回復的,自收到電網互聯系統設計方案報告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二十五條 電網企業受理電網互聯提出方提交的電網互聯系統設計方案報告后,按照“公平、公開、高效”原則,根據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及時對設計方案組織研究并出具互聯方案書面回復。雙方對互聯方案有爭議的,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當地派出機構協調確定。
(一)電網互聯系統電壓等級為110(66)~220(330)千伏的,應于30個工作日內出具;
(二)電網互聯系統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的,應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
第二十六條 電網互聯工程投資建設方應根據商定意見,組織開展聯網工程核準等前期工作。電網互聯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同電壓等級、條件相近的其他電網工程。如電網互聯工程受規劃、土地、環保等外部條件限制不可實施時,應重新開展電網互聯系統設計。
因單方原因調整電網互聯系統設計方案的,應按照程序重新確定新的方案,相關費用原則上由調整提出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電網互聯工程核準(備案)后,電網互聯雙方應于30個工作日內簽訂互聯協議?;ヂ搮f議應包含但不限于互聯工程開工時間、投產時間、產權分界點、電力電量計量點、違約責任及賠償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電網互聯雙方應嚴格執行互聯協議,相互配合,確?;ヂ摴こ碳皶r建成投產。因單方原因造成投產時間遲于互聯協議約定時間并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根據約定標準向對方進行經濟賠償。電網互聯工程投運前,雙方應簽訂聯網調度協議,并報送當地派出機構。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公開電源接入制度,為發電企業查詢相關信息提供便利,并通過門戶網站等方式每月向發電企業公布下列信息(包含但不限于):
(一)當期及累計各期發電企業申請接入的項目列表(配套送出工程未投產),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各項目發電企業提交并網意向書、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時間,電網企業相應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接入系統方案書面回復時間;
(二)新建電源項目配套電網工程項目概況、計劃及工程建設進度;
(三)與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相關的其他信息。
申請接入發電企業應每月向電網企業通報下列信息(包含但不限于):
新建電源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方案變化調整情況、建設進度情況。
第三十條 電網企業應公開電網互聯制度,為電網互聯提出方查詢相關信息提供便利,并通過門戶網站等方式每月向電網互聯提出方公布下列信息(包含但不限于):
(一)當期及累計各期申請電網互聯的項目列表(聯網工程未投產),電網互聯工程前期工作進展情況,電網互聯提出方提交聯網意向書、電網互聯系統設計方案報告時間,電網企業相應的出具受理通知書、電網互聯系統方案書面回復時間;
(二)電網互聯工程項目概況、計劃及工程建設進度;
(三)與電網互聯相關的其他信息。
電網互聯提出方應每月向電網企業通報電網互聯相關必要信息。
第五章 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 電網企業應每季度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報送電網公平開放情況,包括各類電源接入、電網互聯、信息公開等情況。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電網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其他信息和資料,并責令電網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公開有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檢查措施,有關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予以配合:
(一)進入電網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電網企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通過電網企業數據信息系統對相關信息進行調取、分析;
(五)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派出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檢查工作。
第三十三條 電網企業及發電企業、電網互聯雙方違反本辦法及國家有關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規定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法查處并予以記錄,并責令其限期糾正;對其可采取監管約談、監管通報、出具警示函、納入不良信用記錄、行政處罰等措施。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責任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或依法予以處分。
第三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網企業及發電企業、電網互聯雙方違反本辦法及國家有關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規定、損害相關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違反能源監管有關規定,損害電網企業及發電企業、電網互聯雙方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應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電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未按要求提供電源接入電網、電網互聯服務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分建議或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分建議或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或阻撓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章規定,未按要求公開有關信息或者公開信息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派出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制訂轄區監管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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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國家能源局:消納、互聯電網必須公平無歧視開放 拒不提供最高可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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