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戴爾公司、戴爾技術公司和戴爾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統稱“戴爾”)在美國德克薩斯州西區地方法院被 James B. Goodman 起訴。
據悉,Goodman 的訴訟專利是美國專利號 4617624B2;6243315B1(“315 專利”)和 6257911b1,分別命名為多組態存儲電路、低功耗模式下的計算機存儲系統和低插入力擦除連接器。戴爾被指控在美國制造、進口和銷售的侵權產品侵犯了這些專利。
Goodman 在專利文件中指出,戴爾提供的一種用于計算機系統的存儲系統,至少侵犯了“315 專利”的第 5 項權利要求,該計算機系統具有多個易失性固態存儲設備,這些設備在施加電源時會保留信息。所述存儲器件處于預定電壓范圍內,并且能夠置于自刷新模式。據稱,戴爾采用的 DDR4 內存產品符合美國聯合電子設備工程委員會固態技術協會(JEDEC)的要求,意味著該產品符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投訴還進一步解釋了 DDR4 SDRAM 內部配有 16 個存儲區的高速動態隨機存取存儲器,這意味著存儲系統中有兩個或多個存儲設備可以向其中寫入數據或從中寫入數據。可以在將電源施加到存儲設備上時檢索數據,并且當電壓達到該范圍之外的預定閾值時,存儲設備將不再保留其當前信息狀態。
另外,Goodman 聲稱該芯片需要 JEDEC 規定的“特定范圍的施加電壓來保留數據”。因此,原告使用這一所謂的信息,即 DDR4 假設使用多個需要電源的易失性狀態存儲設備,作為其指控戴爾使用這項專利技術的證據。
此外,如專利權利要求所述,DDR4 SDRAM 據稱“能夠被置于自刷新模式中”。權利要求 5 指出,當“存儲器設備被電隔離時,在地址線和控制線上接收到的任何信號都不會到達所述存儲設備”。
根據投訴,Goodman 正在尋求宣告性判決,損害賠償,成本和費用賠償,特許權使用費賠償以及其他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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