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收購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權、閱文集團收購新麗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權、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收購中郵智遞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等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了調查,并于2020年12月14日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作出處罰決定,對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閱文集團和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同時,市場監管總局還透露,目前正在依法審查虎牙與斗魚合并等涉及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
受此消息影響,前一個交易日,阿里巴巴港股收跌2.63%,閱文集團收跌4.12%,騰訊控股收跌2.89%。虎牙和斗魚美股在最近一個交易日分別收跌0.74%和2.13%,阿里巴巴美股收跌3.22%。
近段時間,監管層不斷釋放對平臺經濟加強監管的信號,并表達對資本過度擴張限制開放公平競爭的擔憂。此次罰單一出,已經野蠻生長十年的互聯網行業,走到了紅利結束和強監管交匯的十字路口。
加強網絡平臺監管是社會達成的共識
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我國線上經濟蓬勃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成為經濟增長的新動能,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線上經濟呈現出市場集中度越來越高的趨勢,市場資源加速向頭部平臺集中,關于平臺壟斷問題的反映和舉報日益增加,顯示線上經濟發展中存在一些競爭風險和隱患。
該主要負責人還透露,此次公布的這三起案件中均涉及到協議控制架構情形,其中既有被調查的經營者存在協議控制架構的情形,也有目標公司通過協議控制境內運營實體的情形。這也是市場監管總局首次對涉及協議控制結構企業違法實施集中作出行政處罰,對規范涉及協議控制架構企業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三起案件的大致情況是:
1、阿里巴巴自2014年3月到2017年6月先后三次合計收購銀泰商業73.79%股權,成為后者的控股股東。在2018年2月,阿里巴巴的持股比例進一步提高。
2、騰訊系企業閱文集團在2018年8月與新麗傳媒等簽署協議,收購新麗傳媒100%股權,并于當年10月完成交割。
3、豐巢網絡在2020年5月以換股方式取得中郵智遞100%股權,并于當月完成交割,交易完成后豐巢網絡的市場占有率達到70%。
在處罰決定公布之后,三家受罰企業也分別作出回應:
阿里巴巴方面表示,“我們接到有關部門的通知后,已按照政策指引和要求,積極整改”。
閱文方面回應稱,“閱文集團收到通知并高度重視,已嚴格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積極整改,全面做好相關的合規申報工作”。
豐巢方面則表示,“已經接到相關部門的通知,誠懇接受,積極落實”。
斐石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沙俊成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除了《反壟斷法》之外,此前發布的《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也被認為是監管部門加強對網絡平臺監管的趨勢。
對沙俊成律師認為,不論是否有《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被處罰的行為均屬于經營者集中行為,符合申報標準的都應當進行申報。但《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則是意味著國家監管的決心,其中第十八條也指出了“涉及協議控制(VIE)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于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范圍。”這些法律條款為今后相關部門的執法指明了方向。
黑龍江海聞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學軍在接受新浪科技采訪時談到,2020年11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官網發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釋放了強化網絡平臺經濟的反壟斷監管、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信號。2020年12月14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對于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閱文集團和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收購未依法申報,分別作出罰款50萬元人民幣的頂格處罰決定,是加強平臺經濟監管的具體行動。
李學軍律師談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網絡平臺只要實施了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就應當依據該法進行處罰。網絡平臺不是法外之地,應當受到監管和規范,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應當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
市場經濟的活力之源在于競爭,市場主體實施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是市場競爭的天敵,是扼殺市場競爭的罪魁禍首。互聯網領域的經營者是市場競爭主體中的新勢力,對維持、促進乃至升級市場競爭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互聯網領域大型企業如果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危害尤巨。
對于50萬元的定格處罰,有不少人認為該處罰金額過低,而低成本的違法行為,對于企業的約束有限。而美國、歐洲不少科技巨頭觸犯《反壟斷法》,處罰金額就能上億美元。對此,沙俊成律師表示,目前中國對于未依法進行申報的案件,最高的處罰是50萬元人民幣。而以歐盟為例,處罰的上限是違法企業整個集團在上一年度全球營業額的10%。實際中,對于違法企業超過百萬歐元的罰款也非常常見。
李學軍律師指出,市場監督總局依據《反壟斷法》四十八條的規定,對阿里巴巴、豐巢、閱文網絡平臺處以法定最高限額處罰,是處罰法定的基本原則的要求。至于處以50萬元的罰款是否說明網絡平臺違法成本過低,是否導致違法企業獲利,或者罰款50萬元是否難以發揮行政處罰的制裁違法行為的作用,只能通過修訂《反壟斷法》解決。
李學軍律師呼吁,對違反《反壟斷法》的平臺企業施以重罰,加大違法企業的違法成本,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勢在必行。不過另外一方面,李學軍律師認為,《反壟斷法》對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執法部門提高科學監管和行政處罰的執法水平也提出新的要求。如果對于網絡平臺企業設定的集中經營的備案審查標準過于苛刻和超前,導致在現階段平臺企業無法通過備案審查,平臺企業違法經營也就在情理之中。
他強調,相關信息反映,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家平臺企業通過了集中經營的備案審查,這一現象應當引起相關市場監管部門的重視。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官網信息顯示,加上12月14日公布的3起案件處罰決定書以外,自2019年8月30日開始,累計公布了相關案件處罰決定書的數量達到50起。沙俊成律師指出,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的處罰數量并不少,此次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是因為受處罰對象是阿里巴巴這樣量級的新經濟企業。不過,這一類型的處罰雖然很多,但是頂格處罰確實比較罕見。
2020年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反壟斷法》修訂草案 (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反壟斷法》修訂草案 (公開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五條規定,未依法申報的處罰金額上限提高到了上一年度該企業集團銷售額的10%。沙俊成律師認為,這是提高企業違法成本,加強監管的趨勢。
在接受采訪時,李學軍律師還指出,根據《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壟斷糾紛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案由之一,如果有投資者有證據證明因阿里巴巴、豐巢、閱文等網絡平臺壟斷行為使自己遭受了經濟損失,就有權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責任編輯:p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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