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當地時間12月3日,美國國防部發布公告,將中芯國際等四家企業列入“中國軍方企業”名單,中芯國際隨即回應,指出“列入黑名單,反映了美國國防部對公司業務與技術最終用途的根本誤解”。
較為出人意料的是,一個星期之后出現了一個余波,就公告中“本公司被列入中國涉軍企業名單后,美國人士將被限制對中芯國際所發行的有價證券及其相關的衍生品進行交易”這樣一句話,美國方面上演了一出滑稽戲。
2020年12月10日美國當地法院出現了針對中芯國際的一紙訴狀,該訴狀的原告代表其本人和其他聲稱在美國證券交易場外市場購買了公司部分證券的人士提起了訴訟。背后的“導演”不是別人,就是臭名昭著的美國羅森律師事務所(The Rosen Law Firm)。
這場針對中芯國際的集體訴訟有多荒唐?
羅森律師事務所(Rosen Law Firm)的官方主頁上列舉了近期一系列受理的案子,其中就包括該律所代理投資人控訴中芯國際的集體訴訟。在案件列表的最上端會看到“Class Period Start”和“Class Period End”,即根據美國1966年《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和1933年美國《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對進入美國資本市場公司的“不軌”行為的控訴期。
有關中芯國際的這個案子的Class Period始于今年4月23日,止于9月26日,也就是說,該律所代表在這個時間段利益受損的投資人。“Registration Deadline”指的是注冊期限,即任何覺得自己的投資行為沒有得到保護者都可以在網上注冊成為合法的原告,加入原告團,該案的注冊截止日顯示為明年的2月8日,在這一天之前,律所會找出一個原告團的“頭目”,領銜這場集體訴訟,2月8日之后會正式向美國當地法院呈堂。
該律所還非常“溫馨”地推出了中文版,然而,讓人感到有些不可思議的是,點擊中文頁面,有關“原告注冊截止日”變成了12月31日,也許該律所的諸多“訟棍”們也沒有搞清楚該集體訴訟案的原告團確定日到底是哪一天。
最不可思議之處則是該案的訴狀內容。在冗長的21頁訴狀中,列舉中芯國際的“不當之處”就占了整整17頁,總的來說基本上可以歸納成一句話:4月23日至9月26日,中芯國際的多次官方公告沒有預見到自身有可能被列入黑名單的可能,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權益,被告則是中芯國際的諸多高管。
2004年,中芯國際在紐交所和港交所兩地上市。去年5月24日中芯國際發布公告,通知紐約證券交易所,根據一九三四年《美國證券交易法》申請自愿將其美國預托證券股份從紐約證券交易所退市,并撤銷該等美國預托證券股份和相關普通股的注冊。
退市后的中芯國際從根本上消除了美股市場的欺詐、市場操縱和內部交易等被指控的可能性,而且也逐漸脫離了以披露為核心的《美國證券法》保護投資者制度的這一基本假設前提。所以,乍一看上去,這起集體訴訟案貌似和美國司法的長臂管轄相關。但其實中芯國際依然保留了美股的外圍市場,美國投資者可以繼續持有或者在OTC(場外)市場交易,這也是羅森律所無中生有的操作空間。
今年4月份以來,中美的科技戰和貿易戰逐步升級,中芯國際、華為等一系列中國高科技公司面臨著美國商務部和國防部出臺的“實體清單”、“黑名單”等非市場行為的政治壓力,相關證券市場的交易勢必受到牽連,價格波動劇烈,這居然成為羅森律所等以美國證券會10b-5規則(失實陳述和遺漏)的控訴理由,倒打一耙,可謂氣焰極其囂張。
狼與狽——羅森律所與股市做空機構
羅森律師事務所堂而皇之把自己的“光輝”歷史逐條列在自己的官方主頁上,作為招攬生意的幌子。比如該律所被認定為2009-2016年中第四大最活躍證券集體訴訟律師事務所;以每位律師的案件數量、效率和獲得索賠數額為標準,為全美第一;羅森律師事務所被Law360評為全美證券集體訴訟原告律所領頭羊前三名等等。從這些“榮譽”中,我們無法推斷其訴訟的勝率,但基本可以了解他們的特色是接的案子的量非常大。他們在自我推介環節中還專門放出了“我們獨特的經驗”這個板塊,直言不諱地點出了這家律所的生存之道:羅森律師事務所在代理客戶起訴中概股公司領域“獨樹一幟,成績斐然”,可以說這基本上是一家專門針對中概股食利而肥的律所。
在羅森律所歷數自己的“光輝業績”列表中,排名第一的“獵物”當屬阿里巴巴。從2014年5月阿里巴巴提交IPO申請文件到2014年9月登陸紐約證券交易所完成最終上市,阿里巴巴在美國上市只用了4個多月時間,不過2014年我國工商總局發布的一份《2014年下半年網絡交易商品定向監測結果》成為了羅森律所發起集體訴訟沖擊的話柄,他們以阿里隱瞞IPO之前中國工商局對其在線上打假能力的評估為由,開始了四年的漫長拉鋸戰,最終在去年4月底,阿里集團以2.5億美元與集體原告達成和解,加上之前州集體訴訟達成的7500萬美元和解金,總金額達3.25億美元,這其中的7500萬州政府和解的款項恰恰就是羅森律所覬覦的主要利益所在。
日前也對羅森律所的業內叢林法則做過介紹:美國的許多律師事務所對證券集體訴訟的熱情空前高漲,因為他們能從案件和解費和賠償款中抽取高額報酬,通常比例能達到賠償款的20%至49%,曠日持久的集體訴訟如馬拉松一般力圖拖垮被告方的精力和體力,曾遭遇過投資人集體訴訟的時代華納公司原董事長詹姆斯·金賽(James Kimsey)深有感觸地說過:“即使沒有虛假陳述和過失遺漏,企業還是有可能被判決賠償,更不用說高昂的訴訟支出,在這樣的壓力下,被告往往寧愿和解都不想把官司打到底。”
如果把羅森律所看作美國資本市場食物鏈的一端,那么這一端的繁榮也有賴于整個中概股的生存狀態,把美國股市及其法律延伸看作一體,那么它有“雙低門檻”的特點。
首先是入市的門檻低。與我國股票發行制度之前通行的審批制和核準制不同的是,美國股票發行實行注冊制,證券監管機構對企業上市發行股票只進行形式審核而不涉及實質審查,至于公司的企業盈利狀況、股票價值均沒有硬性規定,僅審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備性,發行人只要信息披露充分、真實、準確就可以通過注冊,前文中已經提到阿里巴巴從提出IPO申請到最終登錄紐交所也只用了四個月,今年年初爆出財務造假丑聞的瑞幸咖啡從成立到登陸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只用了十七個月的時間,也是全球最快IPO 公司之一。
其次是訴訟門檻低。精于打中概股官司的律所搜集各種中概股有關信息隱瞞、欺詐要素、證券交易的實際發生與信賴要素等訊息,而參與集體訴訟的投資者只需提交文件簽名即可,這種律所風險代理的模式讓委托人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費,待案件和解后再抽取傭金,客觀上激勵了類似羅森律所等訴訟代理機構如“賞金獵人”一般,處心積慮地耙梳目前在美股上市的約200家中概股公司的各類財務細節。
這些法律機構需要查閱資料、實地調研、相關走訪搜集證據,于是這條產業鏈上催生了類似渾水、香櫞之類的做空公司。他們形成做空報告,釋放利空消息,然后通過先手賣空倉位再從股價下跌中平倉獲利,做空(shorting)這樣一個本來用于投資者在股票未來走勢看跌之時的自我保護機制,進行套期保值,防范化解投資風險的手段頻頻被惡意利用攫取暴利,羅森律所和做空公司有著緊密且微妙的互利輸送關系,往往對中概股形成圍殲之勢。
2011年渾水公司臥底調查東方紙業(Orient Paper)之后形成了聲勢浩大的做空輿論,股價暴跌的東方紙業馬上遭遇了羅森律所的集體訴訟,最終東方紙業公司總市值蒸發超90%,哪怕在公司更名之后,仍被羅森律所制作成了案例
基于當前的監管環境以及美國加強對在美上市中國公司的常規審查,可以預見未來像中芯國際、阿里巴巴、東方紙業等集體訴訟案依然不會不斷出現,對美股上市的中國企業的公司治理和財務風險管控必然會提出更高要求。
結語
中芯國際昨日已經回應了羅森律所發起的這場民事集體訴訟,公司表示正在謹慎評估以上事宜,并將作出積極抗辯。類似針對中概股的羅森律所,渾水公司做空機構的存在,也是美國資本市場“大循環”的一部分,之前業界對美股上市公司和監管機構互相博弈爭論的焦點,往往集中在對投資者保護是目的還是手段這一問題上。換言之,到底監管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個能實現集資功能的有效和有活力的資本市場,還是投資大眾怎樣才能公平分享應得的回報?二者的平衡裂痕在現實層面上被擅長濫訴的律所填補,過去十八年來,資本市場集體訴訟的賠償金額高達700億美元,而單單律師費就分食掉了170億美元。
不過,已經從美股抽身的中芯國際卻依然沒有逃脫羅森律所的“魔爪”,這場濫訴案也從另一個角度讓我們清楚地認識到無論是1933年的美國《證券法》、1970年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法》還是1984年的《禁止內幕交易法案》,法律法規的變更和監管機構的演變背后深層次的驅動力量是政治大氣候,而絕不僅僅是資本市場本身。
責任編輯:t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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