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殺熟”與數字經濟中的算法權力問題密不可分。當消費者個人數據成為數字經濟中的“流通物”而被獲取和使用時,任何情況下都要考慮到對這些數據的保護,而企業對消費者個人數據的挖掘和使用必須讓消費者知情并經過消費者的授權。
近些年來,在線差旅、交通出行、在線票務、視頻網站、網絡購物等諸多網絡平臺企業紛紛被曝出可能存在大數據“殺熟”的行為。如今,這個問題已經成為數字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一個無法回避的巨大“痛點”。仔細審視,大數據“殺熟”與數字經濟中的算法權力問題密不可分。
數字經濟作為由信息技術建構的經濟模式,其系統化的運作體系和網絡化實現“時空壓縮”的運作特征,使得其對于參與者相關信息的大規模收集幾乎成為必然。伴隨著云計算等技術的進一步普及和應用,對經濟活動參與者更大規模、種類更多的經濟活動信息進行記錄和存儲也已經變得更加簡單。應當看到,在當前的數字經濟中,參與者的社交、支付等行為甚至偏好的數據都已經被大規模地采集和存儲。
如今,人類已經從數據的“池塘”走向了數據的“海洋”。當前全球范圍內迅猛發展的數字經濟中,已經收集的參與者數據規模不可估量。在這樣的背景下,當一些企業壟斷規模如此龐大的數據資源時,就必然會使其獲得一種算法權力:一方面,企業手握有關消費者個人生活軌跡以及消費偏好的數據;另一方面,消費者對于這些數據如何使用幾乎毫無發言權。這就好像站在一只望遠鏡兩頭對視的人,一方可以看到對方無限放大清晰的像,而另一方則只能看到一個極度縮小的模糊的黑點。可以說,誰掌握了消費信息數據庫,誰就掌握了算法權力。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通過這樣的算法權力實現對消費者的過度認知和操控,可能會帶來一系列問題。主要表現在,算法權力帶來了數字經濟中的一種不平等和權力不對稱。當企業擁有了這樣一種算法權力后,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就可能會肆無忌憚地對消費者的相關數據進行深度整合和挖掘,而消費者對此卻毫無還手之力,其個人情況、特征等近乎無死角地被企業所掌控。在這樣的情況下,消費者能夠被進行有效區分,那么大數據“殺熟”出現的幾率就非常高。
因此,為了應對這樣的問題,就需要通過法律法規對企業在數字經濟中的算法權力予以監管和限制。其核心在于,規范企業對消費者數據的獲取和使用,限制企業過度獲取和過度使用這些數據,盡可能實現企業行為的透明性、可解釋性和可追責性。換句話說,當消費者個人數據成為數字經濟中的“流通物”而被獲取和使用時,任何情況下都要考慮到對這些數據的保護,而企業對消費者個人數據的挖掘和使用必須讓消費者知情并經過消費者的授權。同時,消費者也有權拒絕企業的這些要求。
總之,善用法治力量,更好地保障公民數據權利,讓個體免于被算法“算計”,就必須要把算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算法只有在制度規范下加以應用,才能逐漸解決以大數據“殺熟”為代表的一系列“痛點”問題,從而真正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促進數字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責任編輯:P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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