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深交所發布食品及酒制造、電力、汽車制造、紡織服裝、化工5件行業信息披露指引。其中,在汽車制造行業方面,信息披露指出,上市公司開展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等)相關業務的,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單獨披露報告期內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零部件的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產品類別、產能狀況、產銷數據、銷售收入等方面。
深交所在信披指引中還強調,上市公司定期向相關機構報送月度產銷數據的,披露時間應當不晚于報送時間,披露內容主要包括按車型類別或按下屬公司類別統計的整車月度產銷數據、本年累計產銷數據、上年同期數據及同比變動情況。
同時,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新能源汽車補貼收入情況。報告期內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發生變化的,應當披露具體情況、對公司的影響并提示相關政策風險。
此外,信息披露還提出:上市公司開展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共享出行等新興業務,公司擬就相關技術研發取得的階段性進展或相關合作協議的簽訂情況進行披露的,應當披露對當期及未來發展的影響,并充分提示政策、財務、市場及運營等方面的風險。
以下為上市公司從事汽車制造相關業務信息披露指引原文:
深圳證券交易所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 16 號
——上市公司從事汽車制造相關業務
第一條為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公司)從事汽車制造相關業務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汽車制造相關業務是指汽車整車制造和汽車零部件制造業務。
第三條上市公司汽車制造相關業務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30%以上的,或者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30%以上的,或者該業務可能對公司業績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上市公司從事汽車制造相關業務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本所鼓勵公司參照本指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從事汽車制造相關業務,視同上市公司從事汽車制造相關業務,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上市公司參股公司從事汽車制造相關業務,可能對上市公司業績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參照本指引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上市公司披露行業信息、經營信息時,應當合理、審慎、客觀;涉及引用數據的,應當確保引用內容客觀、權威,并注明來源;涉及專業術語的,應當對其含義做出詳細解釋。
第六條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股票上市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和審議程序。
第七條上市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格式準則要求,披露年度報告時,應當同時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反映行業發展狀況與公司行業地位的信息,主要包括:
1. 結合宏觀經濟形勢、汽車產業周期及行業指標(如行業總體產銷量、同比增幅等),說明所處細分行業發展狀況、公司經營情況與行業發展是否匹配,如公司情況與行業情況存在較大差異,應當分析原因;
2. 報告期內對所處細分行業或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業管理體制、產業政策及主要法規(如市場準入、燃油標準、排放要求、新能源、進出口與消費等方面)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披露變化的具體情況及對公司的影響;
3. 結合公司主要產品類別、經營區域、競爭對手等情況說明所處細分行業的市場競爭格局和公司的行業地位。
鼓勵上市公司從行業標準制定、研發能力、產品設計、產品性能、成本控制、專有設備或技術、營銷和服務能力、品牌優勢等方面分析公司的核心競爭優勢。
(二)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主要經營模式(如采購模式、生產模式、銷售模式等)的變化情況(如有)及其原因,以及上述變化對公司經營效率的影響。
(三)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產能狀況,已披露的產能擴張、資產收購等重大投資計劃在報告期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披露變化的具體情況和原因。鼓勵以列表方式披露公司主要工廠的設計產能、產能利用率、在建產能及其投資建設情況等。
(四)上市公司汽車整車制造業務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30%以上的,應當單獨披露下列反映報告期內整車生產經營情況的信息:
1. 按車型類別、境內和境外地區或其他方式分類統計的整車產品產銷數據及同比變化情況,同比變化30%以上的,需分析說明變化原因;
2. 零部件配套體系建設情況,主要車型類別的核心零部件自主生產、對外采購的情況;
3. 采用經銷商銷售模式的,應當披露報告期末合作經銷商的數量;采用訂單銷售模式的,應當披露已簽訂的重大訂單截至報告期末的履行情況,包括訂單基本情況、生效時間、訂單總金額、訂單履行的進度、本期及累計確認的銷售收入金額、應收賬款回款情況等。履行進展與合同約定出現重大差異,影響合同金額30%以上的,還應當說明并披露原因。
(五)上市公司汽車零部件制造業務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30%以上的,應當單獨披露下列反映報告期內零部件生產經營情況的信息:
1. 按零部件類別、整車配套和售后服務市場、境內和境外地區或其他方式分類統計的零部件產品產銷數據及同比變化情況,同比變化30%以上的,需分析說明變化原因;
2. 零部件銷售方式,包括銷售模式、銷售渠道及其變化情況。
(六)上市公司采用按揭銷售、融資租賃等模式的銷售金額占營業收入比重達到10%以上的,應當披露其業務模式、各類銷售模式報告期內的銷售金額及占營業收入的比例、期初應收或存在風險敞口的余額、前期款項回收的進展情況(如報告期收取租金或收到對方還款的總金額、款項逾期金額及占比)、期末應收或存在風險敞口的余額。
相關銷售模式中由公司承擔回購、追償、墊付保證金(或月供、租金)義務或合同存在其他風險條款的,應當披露風險條款的設置情況,并結合條款內容說明公司銷售收入的確認政策、計量標準及其合理性,說明可能發生風險損失的情形、會計處理等。
報告期內觸發上述風險條款相關義務且對當期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的影響達到10%以上的,公司應當披露風險觸發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觸發情形和原因,涉及回購、追償或墊付的金額,相關會計處理,對當期主要財務指標的影響等,同時對未來報告期的風險情況進行充分評估和預判,披露公司的風險應對措施并作出相應風險提示。
(七)經銷商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并作為貨款直接支付給上市公司,同時由上市公司對經銷商的上述貸款提供擔保且實質風險敞口為已收訖貨款的,公司應當披露前述擔保尚存在擔保責任的期末余額、與該擔保責任對應的銷售收入金額、占營業收入的比例以及相關銷售收入的確認政策、計量標準及其合理性。
報告期內觸發上市公司履行相應擔保義務且對當期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的影響達到10%以上的,應當披露觸發相關義務的具體情形和原因、涉及金額、相關會計處理、對當期主要財務指標的影響、公司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等。
(八)上市公司開展汽車金融業務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相關子公司經營汽車金融業務的業務模式及其注冊資本、總資產、凈資產、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凈利潤等。
第八條上市公司開展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等)相關業務的,應當參照第七條的相關要求,在年度報告中單獨披露報告期內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零部件的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產品類別、產能狀況、產銷數據、銷售收入等方面。
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新能源汽車補貼收入情況。報告期內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發生變化的,應當披露具體情況、對公司的影響并提示相關政策風險。
第九條上市公司開展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共享出行等新興業務,公司擬就相關技術研發取得的階段性進展或相關合作協議的簽訂情況進行披露的,應當披露對當期及未來發展的影響,并充分提示政策、財務、市場及運營等方面的風險。
第十條上市公司定期向相關機構報送月度產銷數據的,披露時間應當不晚于報送時間,披露內容主要包括按車型類別或按下屬公司類別統計的整車月度產銷數據、本年累計產銷數據、上年同期數據及同比變動情況。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日常生產經營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充分提示風險并說明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公司后續處理措施等:
(一)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的行業影響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生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行業性重大事件;
(二)上市公司因生產或銷售的產品質量、提供的服務等問題受到投訴、起訴或媒體質疑,或出現產品召回情況,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環保事故,或被相關部門要求進行安全、環保整改,影響重大的。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無法按照本指引個別條款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披露內容或者不披露相關內容,但應當同時說明并披露原因,提示投資者注意相關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本指引所稱車型類別,是指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統計口徑下的車型類別,分為乘用車和商用車兩大類。乘用車分為基本型乘用車(轎車)、多功能乘用車(MPV)、運動型多用途乘用車(SUV)和交叉型乘用車4類。商用車分為客車、貨車、半掛牽引車、客車非完整車輛和貨車非完整車輛5類。
其中,客車分為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和輕型客車3類,貨車分為重型貨車、中型貨車、輕型貨車和微型貨車4類。上市公司可以參照上述分類并結合自身產品特點進行細分披露。
上市公司根據本指引要求按零部件類別披露時,應當根據自身零部件產品的特點進行分類,并保持分類的一致性。
第十四條本指引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十五條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標題:新聞|深交所要求車企年報單獨披露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生產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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