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短路保護
短路保護裝置應保證在短路電流導體和連接件產生的熱效應和機械力造成危害之前分斷該短路電流;分斷能力不應小于保護電氣安裝的預期短路電流,但在上級已裝有所需分斷能力的保護電氣時,下級保護電路的分斷能力允許小于預期短路電流,此時該上下級保護電器的特性必須配合,使得通過下級保護電器的能量不超過其能夠承受的能量。應在短路電流使導體達到允許的極限溫度之前分斷該短路電流。
(二)過負載保護
過載保護電器的動作特性應同時滿足以下2個條件
1、線路計算電流小于等于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后者應小于等于導體允許持續載流量;
2、保證保護電器可靠動作的電流小于等于1.45倍熔斷器熔體額定電流。
(三)接地故障保護
當發生帶電導體與外露可導電部分、裝置外可導電部分、PE線、PEN線、大地等之間的接地故障時,保護電器必須切斷該故障電路。接地故障保護電器的選擇應根據配電系統的接地形式、電氣設備使用特點及導體截面等確定。
TN系統接地保護方式:
1、當靈敏性符合要求時,采用短路保護兼做接地故障保護;
2、零序電流保護模式適用于TN-C、TN-C-S、TN-S系統,不適用于諧波電流大的配電系統;
3、剩余電流保護模式適用于TN-S 系統,不適用于TN-C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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