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駕駛、無人駕駛的智能汽車時代已至,造車新勢力悄然興起。作為一個新興領域,智能網聯汽車怎么管理,數據隱私如何保護,“無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在誰等問題不容忽視。
3月23日,《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公開征求意見,擬規定“無人駕駛”等智能網聯汽車在登記上牌后,可以和傳統汽車一樣上路行駛。
深圳率先探索為智能網聯汽車立法
智能網聯汽車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汽車、電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運輸等行業深度融合的新興產業形態。作為一直被視為智能手機之后的另一超級智能移動終端,智能網聯汽車終極目標就是實現“無人駕駛”。
然而這一新興領域卻面臨著“無法可依”的尷尬。隨著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技術飛速發展,很多技術性難題已在相當大程度上得到了解決,但是擁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完全不同于人為操控的傳統汽車,原有針對傳統汽車的法律制度以及監管模式,已不能適應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需要,亟需用立法手段予以破解。
深圳率先探索立法,既有現實的需求,也有國家層面的政策依據。據了解,深圳在人工智能、大數據、5G等領域有著較為雄厚的技術基礎,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擁有一批優秀企業,發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具有較強的產業基礎。
在國家制度安排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權事項清單提出,支持深圳用好用足特區立法權,擴寬經濟特區立法空間,賦予深圳在人工智能、無人駕駛等新興領域的先行先試權,支持深圳充分利用經濟特區立法權進行探索。
因此,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擬對智能網聯汽車管理從道路測試到準入登記、使用管理、道路運輸、交通事故及違章處理、法律責任等進行全鏈條立法,將有力推動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邁上新臺階。
允許智能網聯汽車合法“上路”
當前,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仍處于大規模研發投入階段,只有實現產品商業化落地應用,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我國對機動車產品進入市場實行的是準入管理制度,智能網聯汽車無相應準入標準,就無法列入汽車產品目錄、無法銷售、無法注冊登記、也無法像傳統汽車一樣上路行駛。
2017年7月召開的百度AI開發者大會上,百度創始人、董事長兼CEO李彥宏視頻直播了一段自己乘坐“無人駕駛”汽車上北京五環的情景。但隨之而來的尷尬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這意味著,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為自然人。依照這一法律規定,“無人駕駛”汽車上路屬于違法行為,李彥宏隨后也接到了交管部門的罰單。
此次立法有望破解這項“準入”難題。《征求意見稿》規定,相關部門根據技術成熟度和產業發展需要,組織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并鼓勵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團體標準。符合產品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允許在特區范圍內銷售、登記、上牌。智能網聯汽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智能網聯汽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上特區道路行駛。
“無人駕駛”也需有人擔責
當發生交通事故時,“無人駕駛”汽車由誰擔責?記者了解到,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及違章的處理規則,是按照車輛有駕駛人的傳統思維設計的,但是智能網聯汽車卻存在有駕駛人和無駕駛人兩種情況。在有駕駛人的情況下,仍可參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來處理;在無駕駛人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卻是一個難題。
《征求意見稿》對此的規定是:不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該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智能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征求意見稿》說明中指出,確立這樣的處理規則,是基于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是無人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的“運行利益”歸于車輛控制人、所有人,按照“誰受益、誰擔責”的原則,讓車輛控制人、所有人擔責比較合理。
二是無人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的支配使用權是掌控在車輛控制人、所有人手里的,讓其承擔責任,能夠督促其謹慎使用和定期維護車輛。
三是交警及交通監控設備一般無法在事故及違章現場對智能網聯汽車的技術問題作出判定,這樣設定,便于交警部門及時處理交通事故及違章,也能避免因長時間的技術鑒定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救濟。確實屬于車輛技術缺陷導致的事故,當事人可以事后向廠家追償。
禁止非法收集和處理個人隱私數據
智能網聯汽車離不開大數據的支撐。作為移動的計算設備,智能網聯汽車能夠采集到駕駛人、乘客、行人等交通參與人的個人信息、位置信息等大量數據。但另一方面,個人隱私數據如何保護?此次立法中,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是需要重點規范的內容。
《征求意見稿》對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的網絡及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及義務作出了規范:
一是規定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依法建立網絡安全評估及管理機制,防止網絡數據泄露和被竊取、篡改,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二是規定相關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相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用戶個人信息的泄露、丟失、損毀,并制定數據安全及隱私保護方案。
三是禁止非法收集、處理、利用個人隱私、信息,禁止非法采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數據。
“無人駕駛”汽車也要上保險
我國實行的是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只有購買了車輛保險的機動車才能上路行駛。智能網聯汽車雖然理論上更安全可靠,但是也不能避免交通意外的發生,也須要購買保險,以有效保障其他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且智能網聯汽車作為新生事物,在車輛保險方面的要求還應該更嚴格。
國家《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規定,上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不僅要購買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還須要購買不低于五百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參照此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智能網聯汽車上路行駛須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金額不少于五百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具有載人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還應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進一步放寬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相關條件、完善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規范,規定智能網聯汽車可以上特區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開展道路測試和示范應用。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智能網聯汽車行駛需要,統籌規劃、配套建設通信設施、感知設施、計算設施等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為保障智能網聯汽車安全使用,還對智能網聯汽車信息記錄、定期維護、系統升級、車輛年檢等做出了規范。
原文標題:【行業資訊】“無人駕駛”汽車或可持牌上路!深圳為智能網聯汽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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