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極熊導讀:3D打印在汽車行業具有顯著優勢,例如減少制造成本,同時提高生產速度。計算機輔助設計 (CAD)軟件是3D打印過程的基礎,因為制造出的零件都是基于CAD文件的。一家公司的3D 打印產品可以同時受到外觀設計專利和實用專利的保護,但在專利申請過程中,保護包括CAD文件在內的制造過程的權利要求可能非常棘手,往往會遭到拒絕。主要的設備制造商("OEM"),如福特和豐田,以及汽車零部件供應商和新興的初創企業,都應該考慮一個問題:其3D打印業務的哪些方面可以得到專利保護——是3D打印產品的結果還是3D制造過程?
案例
下面以申請人Garth Janke 的發明為例。Garth Janke申請的發明題目為“在手持式葉耙中啟用防堵塞功能的產品和工藝”(已發布為US2021/0337724A1),其中有3個權力要求有助于進一步理解“3D打印”這個過程在專利保護中產生的問題:
●權利要求 1:一種葉耙頭產品,用于在手持式葉耙中實現防堵塞功能。
●權力要求21:一種用于在手持式耙葉機中啟用防堵塞特征的方法,包括在計算機上安裝第一數學模型,該第一數學模型描述。. . [權利要求1的產品]。
●權利要求26:根據權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進一步包括在市售3D打印機上應用第一數學模型以導致將第一數學模型轉換成所定義的真實葉耙頭產品。. . [權利要求1的產品]。
審查員通過了產品權利要求1的內容,而工藝權利要求21和26根據《美國法典》第101條被駁回。權利要求 21 和 26 的意思即在計算機上使用數學模型(例如 CAD 文件)并在 3D 打印機上使用數學模型(例如 CAD 文件)。權利要求21和26的駁回能夠表明“3D打印”的權利要求在取得專利保護過程中有多么的困難。
Janke回復審查意見書時同意了審查員的決定,但Janke也向法院提出了問題:權利要求21和26(通過在3D打印機上應用葉耙頭的數學模型來制造葉耙頭)根據101條款怎么是不符合專利條件的,那為什么權利要求1的實際的、已知的可專利產品(即葉耙頭)根據101條款可以是符合專利條件的?權力要求的資格判定和依據究竟是什么呢?
Janke的專利問題與汽車行業3D打印的息息相關,對產品(設備)的專利要求會在專利申請過程中順利通過,而工藝過程要求,例如將CAD文件應用到計算機或3D 打印機上,即使實際產品本身被認定具有專利資格,根據第101條法案規定仍可能被駁回。
如何使“3D打印”過程受到專利保護?
那么,汽車公司應如何保護其3D打印業務?從Janke的工藝權利要求21和26被駁回中可以看出,針對在計算機或3D打印機上安裝CAD文件的工藝專利權利要求很可能在第101條下遇到與Janke的同樣問題。
對于使用3D打印工藝制造汽車零部件的公司來說,最初的知識產權戰略是同時申請實用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實用專利將涵蓋產品的功能,而外觀設計專利則保護外觀設計的裝飾性特征,換句話說,外觀設計的功能方面則不在保護范圍之內。
另一方面,用方法或流程權利要求來保障公司的3D打印業務時,需要特別謹慎,特別是當公司的流程涉及在計算機上安裝數學模型(例如CAD文件)并在3D打印機上應用該數學模型(例如CAD文件)時。由于針對在3D打印機上安裝CAD文件的工藝權利要求可能會遇到類似于Janke專利的駁回問題,因此針對CAD文件中零件裝飾性特征額外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是一個方法,這能夠產生一個強大的知識產權保護組合。要知道隨著對CAD文件在線訪問的功能逐步增強,產生了更多的專利侵權者,所以具有一個強大的知識產權組合變得越來越重要。
此外,與汽車行業的其他3D打印制造商的合作可以提供額外的保護,防止潛在的侵權者和訴訟人。例如,與其他原始設備制造商、供應商或新興的初創企業進行有效的談判,可以從形成伙伴關系和防御性的專利組中獲得一定的安全保障。需要注意的是,當通過合作,共同發明一個新概念,使其達到商業發展程度時,一定要仔細審查協議中的術語,防止危及公司專利的保護壽命。
小結在蓬勃發展的汽車行業中,市場鼓勵原始設備制造商、汽車零部件供應商和新興的初創企業盡早確定各自的知識產權戰略,應考著重慮公司的3D打印產品和3D制造工藝是否符合專利申請要求以及如何免受侵權和訴訟。
審核編輯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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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汽車行業:3D打印應用如何進行專利保護?
文章出處:【微信號:AMTBBS,微信公眾號:世界先進制造技術論壇】歡迎添加關注!文章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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