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0.1為確保城市道路照明給各種車輛的駕駛人員以及行人創造良好的視覺環境, 達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運輸效率,方便人民生活,滿足治安防范需求和美化城市環境的目的,制訂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道路相關場所的的照明設計。
1.0.3道路照明的設計應按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能環保、維修方便的原則進行。
1.0.4道路照明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 語
2.1術語
2.1.1 交匯區 conflict areas
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橫道等區域。在這種區域,機動車之間、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行人之間、車輛與固定物體之間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2.1.2 道路建筑限界 boundary line of road construction
道路上凈高線和道路兩側側向凈寬邊線組成的空間界線。
2.1.3 常規照明 conventional road lighting
燈具安裝在高度通常為15m以下的燈桿上,按一定間距有規律地連續設置在道路的一側、兩側或中間分隔帶上進行照明的一種方式。采用這種照明方式時,燈具的縱軸垂直于路軸,燈具發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縱軸方向。
2.1.4 高桿照明 high mast lighting
一組燈具安裝在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燈桿上進行大面積照明的一種照明方式。
2.1.5 半高桿照明 semi-high mast lighting
一組燈具安裝在高度為15m~20m的燈桿上進行照明的一種照明方式,可按常規照明方式或高桿照明方式配置燈具。通常用于道路交匯區等場所的照明。
2.1.6 護欄照明 parapet lighting
燈具安裝在比較低矮(高度一般為1m左右)的欄桿或防撞墻中,用于照明路明或起導向作用的照明方式。
2.1.7 截光型燈具 cut-off 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0°~65°之間,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強光最大允許值分別為10cd/1000lm和30cd/1000lm的燈具,且不管光源通光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強光最大值不超過1000cd。
2.1.8 半截光型燈具 semi-cut-off 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0°~75°之間,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的燈具,且不管光源通光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超過1000cd。
2.1.9 非截光型燈具 non-cut-off luminaire
燈具的最大強光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超過1000cd的燈具。
2.1.10 泛光燈 floodlight
光束擴散角(光強為峰值光強的1/10的兩個方向之間的夾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燈具,通常可轉動并將照射方向指向任意方向。
2.1.11 燈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t
在相同的使用條件下,燈具發出的總光通量與燈具內所有光源發出的總光通量之比,也稱燈具光輸出比。
2.1.12 燈具效能 luminous efficacy of luminaire
在規定的使用條件下,燈具發出的總光通量與其輸入的功率之比。單位為流明每瓦特(lm/W)
2.1.13 維護系數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裝置使用一定時期之后,在規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與該裝置在相同條件下新安裝時在同一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1.14 光源光通量維持率 maintenance factor of lamp lumi-nous flux
光源在其壽命期內給定時間點的光通量與初始光通量之比
2.1.15 色品 chromaticity
用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標準色度系統所表示的顏色性質,由色品坐標定義的色刺激性質。
2.1.16 色品坐標 chromaticity coordinates
每個三刺激值與其總和之比。在X、Y、Z色度系統中,由三刺激值計算出色品坐標x、y、z。
2.1.17 色品容差 chromaticity tole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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