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根據《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瞳建設、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監督本辦法的實施。對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業管理和指導等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重慶市路燈管理處。
有關區市縣城鄉建委(局)或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七轄區內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監督。
各級規劃、公安、房管、園林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市下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街道辦理處、居民委員會應教育并動員居民協助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安全管理護工作。
第五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分工:
(一)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大渡口區和北碚區內屬市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直管的,由重慶市路燈管理處具體負責;
(二)其他區市縣由所在地市政工程設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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