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簡介
本報告為CIE115-1995機動及人行交通道路照明建議的修訂版,由于原版頒布于1995年,而現在能源消費和環境因素越來越重要,同時燈具和光源性能的改善,特別是電子鎮流器的使用,使得機動車道、沖突區域和人行區域的照明調整成為可能。基于亮度或照度概念,考慮指定視覺目標相關的不同因素,建立了確定適當照明等級的結構模型。比如引入時間相關的變量如交通量大小和天氣狀況,該模型提供了使用調光系統的可能性。可見度水平概念和小目標可見度的運算不在此考慮,因為它們在CIE TC4-36“道路照明可見度設計”中計算。
與大多數CIE近來的實踐相一致,本報告是基于照明水平和照明質量的維護值,這意味著在照明裝置壽命期內,照明性能不能低于給定最小極限值。
1.2 道路照明需求
決定一條道路是否必須照明由國家道路照明政策定義,不同國家或省州市可能不同。一般每個國家都有國家層面的特別指南。規劃和安裝路燈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如下:
a) 當交通情況的服務水平和道路標準正常,道路照明的需求一般基于交通量和交通速度來衡量。
b)可能評估通過道路照明的益處來節省道路使用成本,最重要的節省是減少交通事故率和降低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根據CIE93-1992出版物,“道路照明應對交通事故”,道路照明可平均降低夜間事故率30%。計算應基于減少夜間事故率的國家統計數據。附錄A,例7例8。
c) 實踐證明基于交通量計算道路照明的好處的基礎是各級道路的平均人身傷害和事故率。在高速公路和其他公路,旅行時間的節省也可考慮在內。
d) 安裝運輸經濟學,道路照明的收益率通過比較道路交通總費用的年節省和照明系統的年成本及每年與照明燈桿碰撞的成本來分析。交通量大小應保證從照明設備安裝之初到預期壽命一半的時段內可通過前述分析即可收益。計算方法可參見附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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