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修訂發布了新版《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樣式》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編碼規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書樣式和代碼編碼規則施行后,《信息產業部關于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通告》(信部無〔1999〕36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變更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格式的通知》(工信廳無〔2009〕9號)同時廢止。
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1.為什么要修訂型號核準證書樣式和編碼規則?
1999年,原信息產業部印發《關于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的通告》(信部無〔1999〕363號),規定了型號核準證書樣式以及型號核準代碼格式。2009年,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印發《關于變更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格式的通知》(工信廳無〔2009〕9號),修訂后的型號核準代碼沿用至今。
2.新版型號核準證書相比舊版,有哪些變化?
型號核準證書此次調整為主頁加附頁的形式,證書的內容相應增加,變化主要體現在:
一是新版證書中設備技術信息更清晰。隨著無線電新技術新應用的拓展和融合終端設備的普及,原有證書樣式難以體現相關信息;新版證書中獲證單位和設備名稱等主要信息體現在主頁,技術參數等具體信息體現在附頁,方便完整載明不同技術體制和對應的技術參數等內容。
二是新增代工企業信息。舊版證書中僅包含申請單位名稱,不涉及代工企業;新證書中新增附頁二,包含了設備的生產企業信息、企業屬性及地址,方便申請人后續辦理相關信息的變更以及開展對企業生產能力的監督檢查。
三是新版證書樣式符合電子證照標準相關要求,推動紙質型號核準證書加快向電子證照過渡。
3.型號核準代碼相比原先有什么變化?
此前,我部型號核準代碼格式依據《關于變更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格式的通知》(工信廳無〔2009〕9號)要求,樣式為CMIIT ID:XXXXYZNNNN,型號核準代碼共計10位(最長11位),其中XXXX代表年號(4位),Y代表設備類型(1位),Z代表產地標識(1位),NNNN代表序號(4位,最長5位)。
新修訂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編碼規則》將型號核準代碼格式樣式調整為CMIIT ID:AABCCDDDEEEE,其中CMIIT ID保持不變,型號核準代碼共計12位,其中AA代表年份代碼(2位數字),B代表設備代碼(1位大寫字母),CC代表屬地代碼(2位數字),DDD代表企業代碼(3位,至少包含1位數字),EEEE代表自主代碼(4位,首位大寫字母或數字,后三位數字)。
新版型號核準代碼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原代碼為獲證后一并獲得,新版代碼在申請人提交型號核準申請時即提前獲得;二是代碼位數相比原來的10-11位增加至12位;三是代碼類型新增企業代碼類;四是年份代碼精簡至2位;五是設備代碼的類型相比原有10類精簡至8類;六是將原有的1位產地標識調整為2位屬地代碼,方便識別申請企業注冊地信息;七是將原有的序號位變更為自主代碼,申請人可按照規則自行編制。如23C11AA1A001,表示北京某企業(代碼AA1)2023年生產的一款公眾網移動通信設備,A001為該設備的自主代碼。
4.企業如何進行自編碼,有何注意事項?
根據新修訂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代碼編碼規則》,申請人可以按照編碼規則自主編制型號核準代碼,企業進行自主編碼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自主編制型號核準代碼應當遵守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也不得造成歧義。二是自主代碼部分由申請人按規則自主定義生成,申請人應加強自主代碼管理,避免申請時提交重復或無效的代碼。型號核準申請受理后,申請人不得自行變更型號核準代碼。三是年份代碼為提交申請時的年份,對于申請和獲證時間不在同一年度的申請,仍按提交申請時間填寫。四是對于申請人放棄編制自主代碼的,將由系統隨機生成自主代碼。五是型號核準代碼在提交申請時即可獲得,但實際生效依然是獲證后,只有取得型號核準證書后企業方可生產和銷售相關無線電發射設備。
5.新規發布后,原有型號核準證書和代碼是否仍然有效?
新版型號核準證書和編碼規則正式實施后,在證書有效期內,舊版證書和原有的代碼(CMIIT ID號)依然有效,無需調整。如舊版證書需延期或變更的,申請人可按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提交申請,獲得新版證書后,CMIIT ID號仍保持不變。對于新申請的設備,將按新規取得新版型號核準證書和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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