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允許小型電動汽車參與公共道路交通,它們必須滿足某些結構要求。
在某些情況下,沒有座位的車輛和有座位和沒有座位的自平衡車輛是有區別的。根據§ 1 eKFV,機動車輛必須具有以下特征:
1.與設計相關的最高時速至少為6公里/小時,最高時速為20公里/小時
2.車把或扶手
3.自平衡車的功率限制為500瓦或1,400瓦
4.最大總寬度為700 mm
5.最大總高度為1,400 mm
6.總長度可達2,000 mm
7.最大車輛質量55 kg(不含駕駛員)
此外,亦訂明了eKF的最低道路安全要求。其中包括兩個獨立的制動器、一個響亮的鈴鐺和至少以下照明設備:
1.前部白色大燈
2.正面白色反光板
3.后部紅色尾燈
4.紅色后反射器
5.側面有黃色反光板,車輪上有白色反光條紋
如果認為這些條件符合,eKF可以獲得一般經營許可證或個人經營許可證。然而,小型電動汽車的批準不僅取決于結構規格,還取決于其他要求。
例如,立法者要求為小型電動汽車購買保險。保險車牌可作為現有保險范圍的證明。因此,小型電動汽車必須有車牌貼紙。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點是,司機還必須滿足某些要求。例如,他們必須年滿14歲才能駕駛小型電動汽車。但是,這些交通工具沒有戴頭盔的法律義務。立法者也不要求小型電動汽車的駕駛執照。
還有沒有車把的小型電動汽車嗎?
不,車把或扶手是小型電動汽車的核心特征。因此,氣墊板、單輪滑板或電動滑板不屬于此車輛類別,因此不得在公共道路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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