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屬于危險貨物范疇嗎?
鋰電池屬于危險貨物范疇。
根據《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民航組織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等國際規章規定,鋰電池屬第9類雜項危險貨物(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危害環境物質)。
鋰電池根據工作原理和運輸方式分為3大類5個UN編號:
- 單獨運輸的鋰電池:可分為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分別對應聯合國編號UN3090和UN3480;
- 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同樣分為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分別對應聯合國編號UN3091和UN3481;
- 鋰電池驅動的車輛或自推進裝置,如常見的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電動平衡車、電動輪椅等,對應聯合國編號UN3171。
鋰電池是否需要使用危險貨物包裝?
根據TDG規定,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鋰電池包括:
- 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大于1g;
- 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大于2g;
- 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額定值超過20W·h,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額定值超過100W·h。
需要注意的是,免除危險貨物包裝的鋰電池,外包裝仍需標明瓦特-小時比率,并標示合規的鋰電池標記(紅色虛線邊框、電池組和電池起火黑色圖案)。
鋰電池交付運輸前有哪些測試要求?
UN編號為UN3480、UN3481、UN3090、UN3091的鋰電池在交付運輸前需通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分38.3要求的系列測試。測試內容包括: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試驗、振動試驗、沖擊試驗、55℃外短路試驗、撞擊試驗、擠壓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等適用測試,以確保鋰電池運輸安全。
出口鋰電池應辦理什么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定:“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因此,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鋰電池,出口前應當向屬地海關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取得《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企業提交的單證可根據《關于檢驗檢疫單證電子化的公告》等有關規定進行簡化。
《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由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向屬地海關申請。申請前,企業應先取得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生產企業代碼。《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的有效期根據包裝容器的材料性質和所裝貨物性質確定,一般自容器生產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未在有效期內裝運出口,且外包裝狀況良好,企業可重新申請包裝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可繼續用于出口。重新出具的《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自檢驗完畢日期起計算,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由危險貨物生產企業(即鋰電池生產廠商或者出口商)向屬地海關申請,鋰電池必須標明額定能量(W·h),海關在實施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時,會根據以下內容進行合格判定:
- 包裝容器上是否印刷有清晰、牢固、正確的聯合國UN包裝標記、批次及危險貨物標志,標記、標志和包裝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 包裝件外表應清潔,不允許有殘留物、污染或滲漏。
- 木箱、纖維板箱用釘緊固時應釘實,釘尖要盤倒,釘尖、釘帽不得突出;箱體應完好無損,打包帶緊箍箱體。瓦楞紙箱應完好無損,封口應平整牢固,打包帶緊箍箱體。
- 各電池或電池組間、堆疊電池的上下層間,應有不導電材料分隔,以防止互相接觸。
- 電池應有防短路的保護裝置。
- 電池的電極不得支承其他疊加電池的質量。
- 國際規章中對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裝的特殊規定。
常見違規問題
從出口鋰電池常見違規情況看,海關發現的主要問題為:企業在不滿足豁免條件的情況下,未按要求申請“危包證”;鋰電池外包裝上的鋰電池標記被遮蓋,或未按要求標示。
標簽問題
1. 鋰電池運輸標簽可以自己用A4紙打印么?
不建議使用A4紙打印,容易造成破損或脫落。海運要求運輸標簽海水浸泡3個月以上仍清晰可見。
2. TDG中的9類運輸標簽是否包括外框虛線?沒有虛線的標記是否不合格?
根據TDG第2卷5.2.2.2標簽規定,如標簽貼在反襯底色上,則不需要用虛線標出外緣。
尺寸超過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范圍的鋰電池儲能柜怎么做使用鑒定?
對于屬于內裝鋰電池的儲能柜類柜體貨物,因無外包裝,故不屬于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范圍,無須向海關提交資料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進口鋰離子電池的要求?
進口鋰電池有UN38.3即可,無須實施危險貨物包裝檢驗。
-
鋰電池
+關注
關注
259文章
8033瀏覽量
169508 -
出口
+關注
關注
0文章
17瀏覽量
9744 -
電池
+關注
關注
84文章
10460瀏覽量
129002
發布評論請先 登錄
相關推薦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