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無線電管理局發布《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使用5905-5925MHz頻段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規劃5905-5925 MHz頻段作為基于LTE-V2X技術的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的工作頻段,著眼于促進智能網聯汽車在我國的應用和發展,滿足車聯網等智能交通信息化發展需要。
此次發布的車聯網頻段規劃5905-5925 MHz頻段,適用于車聯網的直連通信,即路邊、車載和便攜無線電設備通過無線電傳輸方式,實現車與車、車與路、車與人直接通信和信息交換。
此次規劃的5905-5925 MHz頻段,不涉及車與基站的通信。
附1: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使用5905-5925MHz頻段的管理規定
一、規劃5905-5925MHz頻段作為基于LTE-V2X技術的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的工作頻段。本文中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是指路邊、車載和便攜無線電設備通過無線電傳輸方式,實現車與車、車與路、車與人直接通信和信息交換。其所用的無線電設備射頻技術要求見附件。
二、在5905-5925MHz頻段設置、使用路邊無線電設備,應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經批準獲得頻率使用許可后,路邊無線電設備的設置、使用單位,應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臺執照手續。未獲得無線電臺執照的路邊無線電設備,不得發射無線電信號,不受到無線電干擾保護。
三、在5905-5925MHz頻段設置、使用車載和便攜無線電設備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無需辦理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臺執照手續。
四、生產或者進口在我國境內銷售、使用的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無線電發射設備,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并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五、自發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和審批5850-5925MHz頻段內衛星地球站(測控站除外)新的頻率使用許可申請。
六、在5905-5925MHz頻段設置使用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無線電設備,不得對同頻或相鄰頻段內依法開展的衛星固定、無線電定位、地面固定等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
七、為保護現有合法無線電業務和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無線電設備的正常運行,在5905-5925MHz頻段設置使用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無線電設備,原則上應分別距已合法使用的雷達站7km和衛星地球站2km以上。確需在上述范圍內部署的,應經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協調并批準后方可設置使用。
八、在5905-5925MHz頻段設置和使用路邊無線電設備前,應做好電磁環境測試工作,最大限度減小無線電干擾和消除無線電干擾隱患。如發生無線電有害干擾時,由受到無線電干擾方報請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頻帶外讓頻段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后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依法協調解決。
九、在5905-5925MHz頻段設置使用車載無線電設備和便攜無線電設備原則上不受干擾保護;如受到外部有害干擾,可向干擾發生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提請幫助和協調解決。
附2:車聯網(智能網聯汽車)直連通信無線電設備射頻技術要求
一、工作頻率范圍
5905-5925MHz
二、信道帶寬
10MHz或20MHz
三、發射功率限值
(一)車載或便攜無線電設備:每端口23dBm;
(二)路邊無線電設備:使用5915-5925頻段為每端口26dBm,使用5905-5925MHz或5905-5915MHz頻段為每端口23dBm;
(三)最大天線增益3dBi。
四、載頻容限
0.2×10E-6
五、鄰道抑制比
大于31dB
六、頻譜發射模板要求
七、其他頻段特殊保護要求
現有公眾移動通信下行接收頻段內無用發射限值為-50dBm/MHz
八、通用無用發射要求
九、相關測試方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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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終于!工信部發布20MHz“車聯網”頻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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