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商務廳正式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該《通知》稱,省內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省新能源汽車行業協會、各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要按照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車的登記備案工作,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還要做好銷售及售后服務,并提供動力電池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的質保期。
?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應提供完善的銷售及售后服務
《通知》要求,各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在我省銷售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必須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具體包括有固定的經營展示場所及相應的設施設備;能夠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具備售后服務保障能力,承諾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具備消防安全、緊急救援等應急處置解決方案,在接到車輛故障或事故后,能及時處置;
?乘用車生產企業應保障動力電池質保期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
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商用車生產企業(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
同時,所銷售新能源汽車的生產企業還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所銷售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各項承諾,須在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明示,對消費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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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中天鴻鋰?政策解局】海南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質保期應不低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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