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線路巡視周期
1、不同區域線路(區段)巡視周期
(1)城市(城鎮)及近郊區域的巡視周期一般為1個月;
(2)遠郊、平原等一般區域的巡視周期一般為2個月;
(3)高山大嶺、沿海灘涂、戈壁沙漠等車輛人員難以到達區域的巡視周期一般為3個月。在大雪封山等特殊情況下,采取空中巡視、在線監測等手段后可適當延長周期,但不應超過6個月;
(4)以上應為設備和通道環境的全面巡視,對特殊區段宜增加通道環境的巡視次數。
2、不同性質的線路(區段)巡視周期
(1)單電源、重要電源、重要負荷、網間聯絡等線路的巡視周期不應超過1個月;
(2)運行情況不佳的老舊線路(區段)、缺陷頻發線路(區段)的巡視周期不應超過1個月。
3、新建線路巡視周期
新建線路和切改區段在投運后3個月內,每月應進行1次全面巡視,之后執行正常巡視周期。
4、通道環境惡劣的區段巡視周期
對通道環境惡劣的區段,如易受到外力破壞區、樹竹速長區、偷盜多發區、采動影響區、易建房區等在相應時段加強巡視,巡視周期一般為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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