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產業和公用事業,也是國民經濟重要組成部分和能源工業的中心。
伴隨改革開放,自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電力體制改革先后經歷了集資辦電、政企分開、廠網分開及深化改革的階段,以及以中發9號文發布為標志的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站在改革開放再出發的歷史節點,有必要對我國電力體制改革取得的經驗再總結,對未來發展前景再展望。
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成功經驗
回顧我國電力體制改革歷程,歸納起來有三方面特色經驗值得銘記:
堅持立足國情,形成了中國特色電改模式。國外推行電力體制改革都有自身政治體制、電力工業發展階段特征,我國沒有簡單照搬照抄國外“破碎式”改革模式,而是采用“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模式,保障了電力長期持續可靠供應。目前我國裝機容量、電網規模和全社會用電量位居世界第一,已于2015年底全面解決無電人口用電問題,無論從哪個角度衡量,都可以說我國創造了電力工業的世界奇跡。
堅持問題導向,找準突破口試點先行穩步推進。2002年國發5號文出臺,通過“廠網分開、主輔分離”體制性變革,促進電力行業凈產出水平提升11.2%,進入發展快車道,基本滿足了“用上電”的需求。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階段,2015年中發9號文出臺,在各方共識的基礎上有序、有效、穩妥推進各項改革任務,逐步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范圍,對增量配電放開、電力市場建設、相對獨立的交易機構組建等重大改革事項,先進行試點再逐步推開,為人民從“用上電”向“用好電”轉變,為國民經濟和社會從“快速發展”向“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強支撐。
堅持市場方向,在深化改革中釋放活力。交易規模大幅增長,從2002年以來的零星探索,到2017年全國市場化交易年度電量16324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達到25.9%,進入加速擴張階段。配售電市場加速培育,截至2018年4月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已批復第一、二、三批增量配電放開試點項目292個,全國范圍內注冊售電公司超過2500家。新能源消納成效顯著,2017年國家電網公司經營區內通過大電網、大市場跨省消納新能源492億千瓦時,同比增長35.6%,其中通過跨區富余可再生能源現貨交易減少“三棄”電量近70億千瓦時。
未來電力體制改革需把握幾個關鍵點
當前,全面推進電力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從推進任務來看,市場建設、輸配電價、配售電改革等仍是重點;從發展目標來看,將著力構建配置充分、運行高效、清潔低碳、靈活互動、平穩有序的市場體系。電力體制改革將更多觸及深層次問題,探索性和復雜性將更加突出。打破省間壁壘、健全交易體系、發揮市場作用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培育多元主體、提升監管能力,將成為推動電改再深入的“牛鼻子”。
──打破省間壁壘,破除體制機制障礙。
落實國家能源戰略,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和能源資源大范圍優化配置,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為此,我國應著力構建電力市場,清除市場壁壘,促進電力充分競爭和高效配置。當前,受我國以省為實體的財稅及行政管理體制、電力平衡以省為主等因素影響,省間壁壘不同程度存在,部分地方政府嚴格控制省外購電量、行政干預省間交易價格,制約了資源的充分、高效配置。
打破省間壁壘的關鍵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提高資源大范圍優化配置效率和質量,具體措施包括:
一是擴大省間交易空間和頻次。放開省間發用電計劃和用戶省間交易選擇權,逐步放寬符合環保、節能等國家政策要求的用戶省間購電交易準入門檻,提高省間直接交易頻次,減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
二是創新激勵補償機制。建立發電側的激勵機制,通過省間發電權和輔助服務交易等方式,對受端利益受損的發電機組進行補償;創新面向受端省份的利益分享機制,省間交易產生的紅利由送端省按協商結果補償受端省,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落地實施,促進可再生能源跨省區消納。
──健全交易體系,提高市場運行效率。
過去傳統模式下,電力市場交易涉及對象較為單一,內容相對簡單。隨著我國電力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市場成員的增多、交易品種的豐富、交易模式的復雜,都對市場建設提出更高要求。
進一步完善交易體系,支撐市場有序運行,具體措施包括:
一是明確現貨模式并制定市場規則。根據各省供需形勢、市場主體意識及市場環境、技術支持系統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確定現貨模式,并建立健全相應市場規則。
二是做好各類交易的銜接。以省間交易為突破口,推動建立包含中長期、現貨交易的全市場化交易機制;優化電力交易流程,確保不同時間尺度、不同標的交易的銜接和貫通;完善平衡機制、結算機制和信息披露機制等,提高交易透明度和運作效率。
──堅持多維施策,促進清潔能源消納。
我國新能源發展迅猛,國家對生態文明建設空前重視,長期以來,火電發電計劃剛性執行擠占新能源發電空間,調峰電源合理補償機制不健全,跨省跨區消納政策和電價機制不完善等市場化機制缺失問題,一定程度上制約新能源消納。
發揮市場機制在促進新能源消納中的潛力,具體措施包括:
一是建立健全跨區跨省新能源電力交易市場。近期省內以保障性收購為主,省間通過新能源直接交易、發電權交易、置換交易等中長期交易進行消納,消納矛盾突出的“三北地區”富余新能源通過省間增量現貨進一步挖掘消納潛力。
二是循序漸進提升市場機制的促進作用。隨著現貨市場、容量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的健全完善,在競價市場上發揮清潔能源發電邊際成本低的優勢,通過“市場競爭+政府調控”的方式,實現優先調度和消納;優化可中斷電價、峰谷電價機制,提高對用戶的激勵水平,改善負荷特性,提高負荷資源消納新能源的意愿和積極性。
──培育多元主體,激發末端動力活力。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用戶的用電需求已從“用上電”向“用好電”轉變,如何滿足用戶和社會資本對改革紅利的需求,對個性化服務的需求,成為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
培育多元配售電主體,提高優質服務水平,具體措施包括:
一是構建多元售電主體競爭格局。保障用戶選擇權,加快符合條件的各類售電主體的準入,通過提高競爭強度,促進多元售電主體進行客戶細分,制定差異化的增值服務方案,構建自身比較優勢,通過更專業、更高的投入產出效率滿足客戶差異化服務需求。
二是增量配電業務。通過引入社會資本促進服務創新。尋求解決各方分歧最大公約數,依法合規推動增量配電改革落地見效,公平公正確定試點項目業主,以混合所有制方式發展配電業務,促進各相關主體發揮專業優勢,發揮社會資本的機制靈活性和創新活力,在管理機制和運營模式等多方面進行創新。采取分布式發電、“水電氣熱”綜合供應、能效管理等綜合能源服務手段,以及融資租賃等服務模式和商業模式創新,不斷提升優質服務水平,讓更多的改革紅利惠及用戶。
——提升監管能力,保障改革有序推進。
隨著電力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監管模式和監管重點都將發生變化,監管的復雜性和難度增加,對電力市場的監管力度、規范性和科學性等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電力法》等有關政策法規還在修訂中,簡政放權后面臨界面不清等問題,不能很好適應市場發展需要。
建立健全監管體制機制,提升監管效能,具體措施包括:
一是理清職責界面,構建高效監管機制。厘清各項改革任務監管中,國家層面和地方政府與派出機構在規則及方案制定、運行監督與違規行為處置等方面的職責界面。健全監管機制體系,完善對交易秩序、市場力、違規行為、市場運行狀態和潛在風險等方面的監管機制。建立閉環的監管效果完善機制,確保監管充分發揮作用,各項處罰、優化措施執行到位,為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創造條件。
二是建立科學監管手段和方法。構建各項改革任務的科學監管評價方法,建立嚴格的激勵和懲戒機制,對于依法合規經營的主體,在信用擔保、交易達成和增量配電業主選定等方面予以傾斜,充分激勵,對于濫用市場力、惡意串謀操控市場等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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