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重金屬檢測
歐盟新的電池和蓄電池指令2006/66/EC于2008年9月26日生效,適合范圍包括電池組、便攜電池、汽車電池和工業電池等。
新指令的主要內容:
1.修改了對電池中汞和鎘使用限制的規定;
2.新電池的標簽要求,對消費者的選購和回收提供幫助;
3.修改了鉛、汞和鎘含量的標簽要求;
4.廢棄便攜電池的回收率目標;
5.禁止對工業用和汽車用廢棄電池進行掩埋和焚化;
6.增加“生產商責任”的規定;
7.電池必須可以從產品上取除(由于安全、性能、醫療或數據完整性原因必須永久連接電池的除外);
8.從2009年9月26日起,便攜和汽車電池應在標簽上注明容量。歐盟委員會正在制定有關容量標簽體系得規定;
9.生產商(包括銷售帶電池和蓄電池的產品的生產商)需在每個成員國家進行注冊。
對有害物質的限制要求:
1.禁止生產和銷售汞含量超過總量0.0005%的電池或蓄電池(豁免產品:鈕扣電池的汞含量不得超過總量的2%);
2.禁止生產和銷售鎘含量超過總量0.002%的便攜電池或蓄電池(豁免產品:無線電動工具、醫療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和報警系統)。
標簽要求:
所有電池、蓄電池和鈕扣電池應帶有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如果產品中汞含量超過0.0005%,或者鎘含量超過0.002%,或者鉛含量超過0.004%,則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下應附加超過限量的那種金屬的化學符號,并且化學符號所占的面積至少為劃叉的帶輪垃圾箱標志的四分之一。如果電池或蓄電池含有超過一種以上的上述金屬,這需要分別附加相應得化學符號。例如,一種電池含有超過0.004%的鉛(Pb)和超過0.0005%的汞(Hg),則應該附加Pb和Hg兩種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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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號應覆蓋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最大一側面積的3%,但不得大于5×5厘米;
2.如果電池為圓柱型,則符號應覆蓋電池或蓄電池表面面積的1.5%,并且不大于5×5厘米;
3.如果因面積所限,符號的尺寸可能小于0.5×0.5厘米,則電池、蓄電池或電池組本身無需標注,但包裝上應印刷面積不小于1×1厘米的相關符號;
4.符號應清晰可見、無法檫除
備注:
1.汞和鎘的標注限值與法規的含量限值相同。因此Hg符號實際上只適用于鈕扣電池,Cd符號只適用于受到豁免得電池和蓄電池,而汞和/或鎘含量超過限值的其他類型的電池和蓄電池是禁止生產和銷售的。
2.2008年9月26日簽投放的電池可以繼續銷售,沒有時間限制。該日期后再市場上銷售的電池應符合新指令的要求。
3.根據新的鎘限值,鎳-鎘電池不能再使用(豁免產品除外),所以只能用鎳氫(NiMH)電池或鋰離子(Li-ion)電池作為替代。
4.消費者還應被告知這些物質的潛在影響,正確的處置方法,回收和循環利用計劃的詳細內容,以及符號的含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