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電池放電容量與環境溫度的關系
? 蓄電池的容量是在環境溫度為25攝氏度時測定的,當使用環境溫度不同時,蓄電池的放電容量(蓄電池內部活性物質的化學反應效率)會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40攝氏度以下溫度范圍內,溫度越低,蓄電池的容量也越小歐;在大于40攝氏度的溫度范圍內,蓄電池的放電容量會有一個峰值,溫度高于該峰值時蓄電池的放電容量同樣趨于降低。因此,為準備描述一只蓄電池的標準容量,通常在有關標準規定:也就是說,
? 我果電動自行車蓄電池國家規定:若蓄電池在25攝氏度時的相對放電容量為100%,則-10攝氏度時的放電容量不得低于70%。也就是說,以25攝氏度為基礎,溫度每下降1攝氏度,蓄電池的放電的容量平均下降量不得低于0.86%,但溫度與容量下降并不是嚴格的線性關系,同時也與各個廠蓄電池的產品質量標準有關,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可按下面兩種方法估算:
? 1.溫度每下降1攝氏度,相對容量下降0.98%。
? 2.蓄電池以2小時率放電的標準放電時間為74min,35攝氏度時放電140min。
若在-5攝氏度2小時率的標準放電時間為74min,修正到25攝氏度時放電時間將在104min左右,遠遠高于國家標準規定的蓄電池失效時間判定時間(84min)。當然,要準確判斷蓄電池容量,應將蓄電池放回到25攝氏度溫度下靜置24h后,再用標準充電方法滿電,然后進行放電檢驗。電動自行車蓄電池(2小時率)溫度與放電時間以及容量的辯證關系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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